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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农民工提供劳务受害如何充分索赔?
作者:王一流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8日
农民工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充当重要的角色,也是家庭的顶梁柱,由于其从事的劳务大多是高危作业,一旦在工作过程中受到身体伤害,对于其家庭的影响往往是巨大的。因此,农民工人身权益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对法律的了解与认识不足,其在受伤之后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去维权。同时,因农民工提供劳务受害的法律关系本身较为复杂,一些农民工自行启动法律程序,结果一不小心就走错方向,有时导致赔偿数额大大减少,有时导致赔偿主体弄错;甚至撤诉再起诉,往复过程中导致时效超过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为此,本期《大帝微讲堂》就农民工提供劳务受伤后的维权路径提供一些基本的方案和思路,以供大家参考:
1、平时注意保留和用工单位以及包工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相关合同、工作证、工作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微信短信记录等,这些材料是可以直接定性法律关系的,在农民工受到伤害之后认定责任主体时往往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受到人身伤害后要立即固定伤害事实证据。这不仅包括医疗就诊方面的病历记录,更重要的是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要及时固定。本律师认为,不管伤害大小,建议都要报警,并要求警方对相关证人作一定调查,对于受伤事实过程给予详细记录,以免以后扯皮。
3、劳动关系证据事实充分的建议走工伤赔偿程序。比如农民工手里有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可以直接认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议到人社局直接认定工伤。因为工伤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较之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偏松的,而工伤赔偿的待遇较之于人身损害则是更高的,也即走工伤赔偿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在此,提醒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也即在受伤后一年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本律师建议,在不确定是否工伤的情况下也要先行申请工伤认定,不要走了人身损害诉讼就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而断了主张工伤赔偿的后路,因为一旦一年时效经过,工伤就无法主张了。
4、在工伤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主张无资质主体非法用工,进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索赔。
这是一个次选方案。因为在实务中,广大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一般无无合同,大多数都是由包工头直接招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单位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非法用工”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此种方案亦能较充分地保护农民工权益。
5、最后,在劳动关系以及“非法用工”均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依据人身损害的民事法律法规主张索赔。
这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以“一般侵权”或“雇主责任”进行索赔,这种方案较之于工伤赔偿待遇是有一定降低的。而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应考虑提供劳务者即农民工自身过错的。因此,本律师认为,这种方案应作为最后备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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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6.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