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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冯礼桉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08日

我国婚姻制度上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传统的婚姻观念来看,普遍不认同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我们认为婚姻是一种维系社会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其配偶的身份享有配偶权,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具有法定性,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构成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一、一方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是指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前提下,夫妻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如果夫妻一方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双方离婚,但其行为不属于前列的四种情形,那么即使双方离婚了,无过错方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即指一方的损害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物质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四、有违法行为的一方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五、特别的附加条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这个条件也是由损害赔偿法定性决定的,如果一方虽有前列的违法行为,但尚不足以致双方离婚的后果,或者双方并没有离婚的,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均不能主张该损害赔偿。
如何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该权利的行使,婚姻法上有特别的程序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行使该赔偿请求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权利义务主体:请求赔偿的权利人为无过错的一方,赔偿的义务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如果因第三者插足而致离婚的,也不能请求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必须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并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的一年内提出离婚赔偿请求的诉讼。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