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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醉驾肇事第一人被刑拘
作者:张国平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01日
都市报襄樊版讯 (记者张凡 通讯员陈耀 甘淑强)26日晚,襄城区余家湖路段一辆小货车撞伤骑车人。警方昨日介绍,经检测,货车司机孟某属醉酒驾驶,目前已被警方刑拘。
    据市交警支队介绍,这是“醉驾入刑”实施以来,襄阳查处的第一例醉驾肇事者。醉驾又肇事,如何量刑?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26日晚1020分许,市民宋某和孙某,结伴骑自行车回家,经过襄城区余家湖附近时,一辆小货车将孙某撞倒并卷进车底。
    宋某惊慌失措,连忙将满脸是血的孙某从车下拉出来。他一边报警一边查看肇事车辆。可肇事司机的状态,却让他吃了一惊:走路踉跄,身上还有酒味。
    市交警一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控制货车司机孟某。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经查:孟某,40岁,安徽合肥人,有20年驾龄。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孟某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酒精205毫克,属醉酒驾驶标准的2.5倍。伤者孙某全身多处骨折,面部也被刮伤,牙齿出现脱落。
 
    对话司机:喝酒解乏后悔晚矣
 
    27日下午,记者在市交警一大队见到了肇事司机孟某,他正在接受警方询问,虽然已经清醒过来了,但仍显得无精打采。
    记者:你当时驾车往哪里去?
 孟某:准备到市区取点钱。
    记者:开车为什么还要喝酒?
    孟某:我是从河北来襄阳送货的,当天货物送到后,就想喝点酒解乏。
    记者:你不知道醉驾会入刑吗?
    孟某:知道一点,但当时心情好,就没想那么多,只喝了二两白酒,没想到闹出这么大的事。我现在后悔死了!
 
    律师说法:醉驾肇事从重处罚
 
    本月1日起,醉酒驾驶将以涉嫌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醉驾酿事故该如何定罪?
    律师介绍,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是行为犯,只要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需要造成其他损害后果。
    若醉酒驾驶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即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同时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与交通肇事罪,属于法条竞合,应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若醉驾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事故的后果仅作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量刑参考依据,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