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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要注意,工资证明不能乱开
作者:许宝石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10日
劳动者小王与某科技公司与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小王说公司与其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7000元,并拿出了一个抬头为收入证明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据,内容为“兹有我单位员工王某某,女,身份证号。。。,自2010年至今任本单位行政经理,每月固定工资为(大写)柒千元整,内容属实,我司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落款时间为20153月。
公司对此全盘否认,公司提供了小王亲笔签收的入职以来的所有工资表,证明小王工资不是7000元,收入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并说这是虚假的,是小王偷盖的。小王确说公司在证明上盖章,足以表明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那么,到底谁的证据是真实的呢?《民事证据规定》规定,审判人员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结果。本案中收入证明和工资签收表都是原件,以下很难判断出那个证据的证明力强弱,这个时候只能靠举证责任分配加以判断,分配责任了。仲裁员就说了,公司既然说小王是偷盖的公司印章,说内容不真实,那么,用人单位就要证明这上面公章是偷盖的,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公司就要承担举证不了的不利后果。
公司一肚子苦水却无处说,真实的原委是小王当时要买房子贷款,银行就要小王出具收入证明,证明自己有还贷能力,如果填写真实的收入,小王的贷款是很难批下来的,于是就找公司帮忙,出具这个收入证明。当然了,本来事情是可以反转的,公司请的律师出了问题,导致这样的结果,这里不多说。
笔者在这里想要说的是,一切按照规矩来,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管好公章,对于公司员工要求开比实际收入高的证明,尽可能去拒绝,如果拒绝不了,就让员工同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该份收入证明比当时实际工资虚高多少,此证明仅只买房或买车等事项,不得用作他项,否则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这样会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