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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末位”就可以辞退员工吗
作者:许宝石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1日
现在很多企业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就签订了一个“末位淘汰”制度,就是用人单位根据自己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测算,制定了一套考核指标体系,用于对员工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得分多少,对尾部员工进行淘汰的一种绩效管理制度。应该是这种考核没有对错,只是为了激励员工更好的努力工作,为单位创造更多的财富,也实现自身的价值。
那么,劳动者居于末位,就可以被用人单位辞退吗?笔者大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说尊重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劳动者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了默认内部规范的约定,但有个一个大前提,那就是企业内部规范是不可以对抗法律法规的。
劳动者业绩不好,居于末位,有能力上的可能,是其不胜任工作,也不排除其能够胜任工作,却因多种不同因素仍在考核中居于末位,故居于末位直接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过于武断,这样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因此企业不能因为劳动者业绩居于末位,就主张其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想要以末位淘汰的形式辞退劳动者,必须证明劳动者某些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需要给予解除,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