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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司法拍卖违法成本低是个坏引导
作者:许宝石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3日
南京秦淮法院司法拍卖一部苹果7手机,起拍价100元最终以一个天价数字27万余元成交,然后是套路满满的,竞拍成功者到法院说明情况,拒绝按拍卖价格成交付款,并说是自己误看价格,法院随后对这个竞拍成功者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另一恶意竞价者2万元罚款。
看到这,突然恍悟,违法成本这样低,戏弄法律可以嗨。
如此的恶性循环,法律权威如何形成不得而知,令人茫茫然。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39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拍卖本是一个意思自治的范畴,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标的如实描述,竞买人根据自己内心评估给出自己的价值认可,成功竞买后就应当给出履行付款的义务,否则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买受人苍白无力的辩解以及娱乐心态的竞买人,法律如果始终是这样软绵绵的态度,就会给人感觉法律没有力度。那就没有人愿意依法办事,否则就代表吃亏。这就完全违背了我们建立完整的法制体系的初衷。
突然想起来小时候上学,老师常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