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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杭州中院保姆放火案系列
作者:许宝石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23日
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结束了,各种不同的声音和观点的呈现,也证实了我们的法律意识正在增强,理性的声音在不断出现。作为多年刑辩律师,也在关注此案,因为四个漂浮在空中哭泣的声音扎在杭州人的心,也刺痛了全国人的愤怒。
庭审中,对于放火罪,辩护人认为莫焕晶没有放火动机,不想造成火灾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莫焕晶积极灭火救人并非逃离现场,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关键原因是莫焕晶放火,但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也是因素;莫焕晶在自己报警以及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讯问时如实供述,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莫焕晶放火的主观恶性、事后积极救助行为、酿成惨剧的多重因素、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莫焕晶从轻处罚。辩护人又补充莫焕晶仅具有放火灭火的邀功借钱想法,没有为了掩盖盗窃事实而放火的动机;莫焕晶不具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物业消防管理责任是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具有影响力;莫焕晶的坦白有助于查清本案放火事实。
那么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可否减轻刑事责任?下面许律师来和你聊聊放火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115条之规定,放火罪就是故意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人身安全、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本罪有死刑。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莫焕晶没有放火的动机,如果如辩护人所说,莫焕晶放火就是想救火后邀功向女主人再次借钱,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但其确确实实放火了,是在对她非常信任的雇主家里放火,放火这种行为的后果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也是难以控制的,而且莫焕晶没有在其开始可控的范围内将火势灭掉,而是火烧掉了一个完整的家,最后酿成了4个鲜活的生命的离世的人间悲剧。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根据法条,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许律师没有参加庭审,那么物业和消防是否存在问题,在这起案件中扮演了何种角色不得而知,但这里有一个核心,那就是内因和外因的问题,内因其决定作用,而内因就是莫焕晶放火,所以,许律师认为物业和消防的问题并不影响莫焕晶的定罪量刑。
法院最后的判决和许律师的观点基本是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