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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程序法,人权的体现
作者:许宝石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30日

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的修改通过。其中将118条改为120,第2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作为工作在法律一线的律师,刑诉法的修订,希望不仅仅是因为我国法律部门衔接的需要,更多的还是应从如何完善程序法本身的角度出发。一部程序法就是一个人权保护的缩影。
在公安、检察院的面前,犯罪嫌疑人是渺小的,哪怕他是曾经怎么样的辉煌。那么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毕竟,在法院宣判前,他不是罪犯。
每一次微小的进步都是司法的进步,笔者一直在关注,于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理空间,内心是惶恐的,害怕的,那么是否可以让他们在第一时间见到自己的律师,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讯,是否可行,这应该是值得立法机关需要进行探讨的地方。
律师可以随时出现在犯罪嫌疑人身边应该是法治文明的发展趋势,有律师在场的讯问,非法证据的取得自然不复存在,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充分体现,他们可以充分的表达自己的真实观点。公安、检方可能会考虑他们如果有律师在,他们会有恃无恐,胡说八道,更难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毕竟现实中有些案件还是要以口供为主的。
许律师要说的,我国刑诉法一直在强调的是重证据、轻口供。事实也是如此,任何案件都会有物质线索,不会说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存在这样绝对的事情,在强调如实供述的情况下,那么当事人是不是有沉默权,这一个不能再陈旧的话题了。当然这会给我们的侦查机关增加了技术难度,这不也正是我们一再强调的提高专业水准,保证案件质量的要求所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