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可以做被告吗
作者:许宝石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5日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冠名的各种政府临时机构参与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其一旦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是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这个法条可以读出来两个含义,一个是要经过批准,第二个就是以在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那么上述署名的临时机构可以做被告了吗?
许律师带你接下来看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这就一目了然了,临时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最终责任的承担是该组建的行政机关。
通过以上发条的分析,可以清晰的得到答案,所以熟读研究法条是法律人的基本功,配以必要的法理就能得出正解,而这不是看一两本法律书就可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