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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解除诉讼保全阶段的房产查封
作者:彭亚兰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09日

近期,本律师代理一例因开发商与他人经济纠纷导致法院保全查封业主房屋的案例。经过努力,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要求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裁定解除了对业主名下商品房的查封。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6年8月10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37.82平米,总价21万元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当天,徐某支付首付款10万元,9月10日付清余款11万元,同日接收房屋,支付物业费,于2017年2月份完成的房屋全部装修。在入住前夕,得知因开发商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房屋于2016年8月12日被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徐某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房屋均无法得到解封。徐某委托本律师向房屋所在地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配合办证,华容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商在3日内为徐某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判决生效后,本律师随即代理徐某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书面执行异议后,认为徐某与开发商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支付对价交付并接受了房产,符合相关市场规范。虽然徐某与开发商之间未办理房产产权证照转移,但不影响开发商继续履行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裁定解除了对徐某名下商品房的查封。

案情解析:
徐某与开发商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在鄂州中院查封房产之前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徐某随后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并接收了房屋。虽然由于开发商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导致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开发商无法为被查封的房屋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其继续履行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况且,在徐某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之前,已经有华容区法院生效判决书判决开发商履行为徐某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当事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由于本案查封行为发生在诉讼保全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给购房者的建议:
大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一定要积极督促开发商尽快办理合同备案,只有合同备案在自己名下,才不会出现房屋被开发商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不必要全款购房的,建议贷款购房,因为贷款购房必须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屋预告登记在购房者名下,会迫使开发商尽快办理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时,开发商之所以名下房屋被查封,往往是其财务状况比较糟糕,可能也会影响今后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大家在购买商品房之前,建议先上网查询开发商的相关企业各项信息,看其近期是否有大量诉讼记录或者执行记录,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等,避免购房后发生本案中的情形或者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