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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生产销售“假盐” 该当何罪?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2日
2016-04-22 沃华律师2016月1419时许,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红花寺村一处隐蔽仓库内,王某夫妇正在搬运假冒食盐。此时,郑州市盐业局执法人员及公安民警20余人突然而至,控制住现场。让王某夫妇没有想到的是,此前执法人员通过市场摸排,掌握了其制售贩销假冒食盐证据,已经盯了他们3个多月。经过清点,在现场停放的运输车上查获假冒“卫群”牌精纯盐30箱,约0.6;仓库内查获假冒“卫群”牌精纯盐247箱,约5.54;大包精制工业盐30包,约1.5吨。此外,现场还查获假冒精纯盐包装箱57个,假冒小包装袋227个,以及制假工具若干。这些假“卫群”包装袋上的的喷码,均一致:150503202113972
假精纯盐就是大包工业盐直接分装成小袋而成,主要成分是氯化钠,和真食盐的主要成分没有区别。但工业盐和食用盐执行国标不同,二者的卫生要求不同。工业盐的生产流程粗糙,含有杂质,重金属残留,亚硝酸钠残留等。尤其是铅、汞、砷等重金属残留和其他有害杂质容易对人体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括性规定,本节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那么本案所涉及的假盐也就是工业盐是按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定性还是按照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毒有害食品处理呢?笔者认为:由于营养卫生的要求,在使用原盐加工为精制盐的过程中,添加了少量碘酸钾( KIO3)等营养物质,因而就有了"合格""不合格"食盐的区别。而""的成分并无实质上的差别。"私盐"和没有添加碘化钾的"不合格盐",虽然违法确不会害命,并没有"真盐""假盐"的分别,它们的主要成分都是氯化钠。食用的""和工业上使用的"",都是一样的化学成分,只是用途不同。因为原盐是自然界的产品,精制盐也是原盐的简单加工而得,除了主要成分氯化钠外,还含有多种杂质成分,所以不能称其为氯化钠。因此要对本案进行准确定性需要区分本案所涉假盐是指仅仅没有添加碘化钾的食盐还是工业上使用的盐。如果是仅仅没有添加碘化钾其他标准均符合食用盐的要求的盐,那么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如果是单纯的工业使用的盐,那么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工业盐的生产流程粗糙,含有杂质,重金属残留,亚硝酸钠残留等。尤其是铅、汞、砷等重金属残留和其他有害杂质容易对人体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要正确区分“假盐”的种类,才能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