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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是如何构成的?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7日
包庇罪是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包庇的行为。包庇罪,与平常见知不举的行为,以及单纯不提供证言的行为有何不同,是今天探讨的主要内容。
 首先,什么是见知不举的行为?由于一个人,他知道了另一个人在犯罪,但是其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的行为,就是见知不举的行为。见知不举者,与之同罪,是中国古代,对见知不举者处罚的普遍形式,如秦律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史记.秦始皇本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义务是法律提倡的义务,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刑法处罚的义务。所以单纯的见知不举行为,并不能构成包庇罪。
  其次,什么是单纯不提供证言的行为?记得我们在看英美法系国家法制方面电影的时候,经常会看到警官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总会经常说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但是这句话在我国,只是证据的一种,单纯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是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而这个包庇罪中则强调的是,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绝对不可以对公安机关撒谎,如果你对公安机关作虚假表示,则与见知不举行为、单纯不提供证言的行为,有了本质的区别,阻碍公安机关的司法侦查方向,会构成包庇罪。所以可以将上一句非常经典的话改成,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不能对公安司法机关撒谎。
  对于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可以为当事人形成一层一层的防御屏障,防止公权力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用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说,如果一个凶极恶的人,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将会更加保护每一个正直善良的人。对于专业的刑事问题,建议大家主动咨询较专业的刑事律师,为大家提供全面、缜密、细致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