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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债权人伪造借条导致房子被查封被列失信,为何不能要求赔偿?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6日

司法观点:民间借贷案件败诉后,债务人以债权人伪造借条起诉、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债权人赔偿损失的,应当证明债权人侵权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在借贷案件中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应当区别于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债权人起诉行为不构成侵权。经典案例:
       2012年2月吴某将包某诉至法院,要求包某偿还借款。后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判决包某偿还借款。包某遂提起申诉,法院经提审后作出(2017)闽民再1号民事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某向包某出借款项,故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一审诉讼期间,吴某申请对包某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后该房屋被查封。二审判决生效后,包某因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法院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并对上述房屋进行强制腾房。(2017)闽民再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法院解除了对于上述房产的查封。 
       2017年7月,包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要求吴某赔偿损失225万元。庭审中包某称,吴某未实际向包某支付过任何款项却以虚构的借条伪造证据起诉,导致包某唯一的房屋被错误查封。拍卖和强制执行,虽经法律程序得以纠正,但吴某滥用诉讼权利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导致包某被列入执行黑名单,给包某造成了财产、人身和精神的严重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构成恶意诉讼,必须有侵权的故意、侵权的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本案中,首先,包某主张吴某对其恶意诉讼,吴某予以否认,包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吴某系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再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存在包某诉称的恶意诉讼情形; 
       其次,包某庭审时主张吴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吴某的行为违法,亦不能证明吴某有过错。综上,包某关于吴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包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伪造借条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伪造”借条不一定是侵权行为 
       实践中,有些民间借贷案件败诉之后,“债务人”会去起诉“债权人”,要求债权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认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伪造借条起诉,导致债务人遭受损失。 
       这其中不排除一些恶意提起虚假诉讼的“债权人”,但也并非所有败诉的民间借贷案件都如债务人所说,是债权人伪造了借条。因此,要注意区分究竟是伪造借条恶意提起虚假诉讼遭败诉,还是像本案中的吴某因证据不足而遭败诉。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中虽然借条是伪造的或者借条上的签名是伪造的,但是民间借贷关系确实真实成立的。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债权人是恶意提起虚假诉讼。例如,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出具借条时要求债务人写上配偶的姓名,以夫妻共同名义借款。此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能就在未获债务人配偶授权的情况下代替其签署了姓名。这种情况下,虽然签名是伪造的,但是民间借贷关系却是真实成立的。又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口头约定借贷,但是债权人事后又自己“补”了借条并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虽然借条是伪造的,但是法院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是否成立事实借贷关系。 
       因此,虽然实践中会出现债权人伪造借条或在借条上伪造签名的情况,且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遭败诉。但不能以败诉结果或伪造行为就直接认定债权人是恶意提起虚假诉讼,是恶意侵权行为。 
       2、债务人要求损失赔偿,应证明侵权要件成立 
       债务人要求债权人赔偿损失,本质上是要求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债务人应当证明侵权要件成立: 
       首先,要证明债权人起诉的行为构成侵权。前文已述,仅凭败诉结果或伪造行为不足以认定债权人构成恶意侵权。 
       其次,要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失。本案中包某起诉要求吴某赔偿损失225万元,但其未能明确225万元的计算方式及损失存在的事实。 
       最后,要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失与债权人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包某因吴某的起诉而导致房屋被保全,差一点被强制执行,包某本人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无论是保全还是执行,均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存在程违法或瑕疵。故包某所认为的“损失”与吴某的起诉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公理建议: 
       1、债务人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如果“债权人”确实是伪造借条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导致债务人利益受损,债务人可以主张以下几种损失: 
       第一、财产被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例如被保全的房产原本是用于对外出租,因查封而不能对外出租期间产生的租金损失;又例如被保全的房产原本已经转让给第三人但尚未办理过户,因被查封而导致逾期办理过户所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失,或者因被查封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而遭受的损失等。 
       第二、债务人申请笔迹鉴定而支出的鉴定费。如果债权人伪造借条或借条上的签名起诉,债务人必然要对签名是否是其本人笔迹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也是债务人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债务人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如果债权人是捏造事实恶意提起诉讼,则债务人就支出了不必要的、额外的律师费与交通费。但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法院都会支持债务人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损失。 
       2、恶意提起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国家对于惩办虚假诉讼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很多不懂法又缺乏诚信意识的当事人都因此尝到了苦头。我们建议当事人实事求是,依据事实情况依法、正当地行使自己的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恶意提起虚假诉讼,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如果法院查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提起虚假诉讼的是为隐匿、转移财产而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则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提起虚假诉讼而造成他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刑事责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