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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律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9日

全国两会期间,一份关于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建议引人注目。该建议希望健全完善见义勇为专门机构,强化见义勇为工作各项措施,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在全国统一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奖励标准、权益保护等;坚持重奖见义勇为人员,形成一种激励见义勇为的正面效应。

今天,编者介绍一下“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作为法律术语时,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福州案
2018年12月26日晚,在福州晋安区打工的黑龙江小伙赵宇发现楼下有人呼救,下楼制止施暴,挣扎之中踹到了施暴者的腹部,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十四天,后又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移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
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在该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3月19日下午,赵宇在福州租住的出租屋处收到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送来的《见义勇为确认证书》。《见义勇为确认证书》显示,赵宇同志于2018年12月26日在福州市晋安区一公寓内,见一男子李某对暂住该处的邹某(女)实施殴打时,上前制止李某继续伤害邹某的行为,经调查核实,确认为见义勇为。

2019年3月26日,由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主办的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保持先进性专题讲座在郑州举行。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段喜中等出席会议,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蒋美兰就见义勇为英模如何保持先进性作了专题宣讲,来自全省各地的40余名见义勇为英模聆听了讲座。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见义勇为的英雄们用实际行动证明,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人民群众是时代的真正英雄。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汇聚起向上向善的强大力量,这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