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财产只能在离婚前分割吗?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1日
我们知道,协议离婚时会要求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当协议离婚后,一方提出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还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吗?
一、案情介绍
2005年1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5年11月7日被告与徐某投资设立济南普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法定代表人,其享有该公司59%的股权,徐某享有41%的股权。2011年6月1日由济南普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共同投资设立济南普朗特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济南普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该公司85%的股权,陈某某享有该公司15%股权,2013年3月25日陈某某将其享有的该公司15%股权转让给被告崔某某。2012年6月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时未明确对济南普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普朗特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分割,但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3)项股份:男方在甘肃金利源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其中30万元(股)归于女方,女方享有此股份带来的所有收益。后原告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上述协议。2013年7月2日原、被告经庭外和解,被告给付原告23万元现金,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第三条约定:“本案结束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瓜葛。”后原告撤诉。
二、分析说法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济南普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普朗特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其中被告崔某某享有的济南普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9%的股权和济南普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济南普朗特农业技术有限公司85%中的50.15%股权均属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未涉及,故原告请求分割上述两家公司股份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分割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收益,但两家公司均处于亏损状态,故其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原告请求分割济南普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普朗特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及收益,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告的上述请求已超过一年,故已超一年的诉讼时效,且离婚协议中以对原、被告共同财产作了公平和理的分割,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经审查,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是对离婚协议中未涉及财产的再次主张,并非对离婚协议的反悔,且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济南普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普朗特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股权问题,故被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三、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某享有的济南普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9%的股权中29.5%的股权归原告李某某享有及收益;济南普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济南普朗特农业技术有限公司85%股权中25.075%归原告李某某享有及收益;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