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医院安装监控设备有哪些法律规定?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5日
公共场合很容易发生各种事故和纠纷,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许多地方会安装监控设备,那么,监控设备是可以随意安装的吗?有哪些法律对此进行规定了呢?
一、医院可以安装监控设备吗?
医院可以安装监控设备。虽然当前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国家暂无专门的法律对监控设备的安装问题进行规定,但医院本身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并非私人空间基于管理需要,在场所安装摄像头,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并不侵犯个人隐私。
二、医院哪些地方可以安装监控设备?
医院的公共场所,如护士台、过道等处可以安装监控设备。当然,如更衣室、洗手间等涉及隐私的场所是不可以安装监控设备的。
需要注意的是,果安装了监控监测设备,必须在醒目处加以标识,既是医院的告知义务和责任,也是督促医患双方行为自律提醒公民自我保护隐私权。
三、安装监控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前款规定应当安装的技防系统由场所和部位的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一条 除依照法定职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使用技防系统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资料、信息、技术等,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值班监控、信息保存、信息使用、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显示、储存、传输重要信息应当采取信息保全和加密等措施。
负责监控技防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系统信息的安全。
四、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侵犯隐私权应承担责任
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恢复名誉
4)消除影响
4)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二)有关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有时候,侵犯隐私权也可能会导致隐私权人的财产损失,从而承担财产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一般限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