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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男方出4000女方出10万买房,分手后男方霸占房子,怎么看?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7日

男方首付仅出4000元 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
玲玲(化名)和男朋友张强(化名)于2012年通过网络相识相恋。
2018年1月6日,玲玲和张强约定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的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房款、中介费、过户费,总共需要264000元。
当天,玲玲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置业公司工作人员支付了3万元。
随后,玲玲又分4次通过支付宝向张强转账共计72000元,并以张强的名义支付购房款和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登记在张强名下。
在购房过程中,玲玲共计出资10.2万元。
2018年2月11日,玲玲和张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写明张强已支付4000元购房款,玲玲支付100000元购房款,共同欠债160000元,约定两人共同还本付息,以后房子出售,两人分成按最初投资比例分配。
购房没多久 两人分手了
然而,没料到的是房屋购置不久,玲玲和张强因感情不和分手了。
分手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一直被张强占有,玲玲多次讨要出资费未果。
无奈之下,2019年5月30日,玲玲将张强告上法庭。
新洲区人民法院阳逻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
原告玲玲与被告张某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图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感情原因分手,共同出资购房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双方在协议书中对各自购房出资款进行了确认,且诉争房屋已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由其占有使用,在不改变共有物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共有人不主张分割共有物,仅要求还购房出资款,并放弃分割诉争房屋的增值部分,被告应当以返还。
故原告玲玲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购房出资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恋爱期间,情但之间往柱不会对金钱往来计较那么多,殊不知,一旦感情走到了尽头,很有可能产生利益纠纷。
男女共同出资购房,最好以书面协议形式将双方出资款、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或双方名下,以及房屋收益如何处理(包括出租租金、房增值部分)等重要条款予以明确,避免今后发生纠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