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论建筑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作者:修东磊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06日
摘 要 近年来在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建筑安全事故也频繁发生,如何以法律规范建筑安全事故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为此在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建筑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和承担进行了分析、总结。但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只是事后的法律救济,如何减少或避免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才是最终目的,鉴于此亦对建筑安全事故的预防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建筑安全事故;法律责任;认定;承担;预防
一、 前 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建筑业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建筑过程中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的昌盛、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然而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建筑法律不健全,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低下,一些不法商人在利益驱动下违法进行建筑活动及腐败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地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 ,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为此如何以法律来规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
二、建筑安全事故概述 建筑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工程事故。[1]
按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不同 ,建筑安全事故可分为一般建筑事故、重大建筑事故和特大建筑事故。一般建筑事故是指无死亡人数且重伤人数在 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重大建筑事故是指死亡在2人以上或重伤在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事故。特别重大建筑事故指人员有特别重大伤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的建筑工程事故。[2]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建筑工程事故主要有:房屋建筑事故、道路建筑事故、桥梁建筑事故、铁路建筑事故、防护工程建筑事故和附属设施建筑事故。近些年来曾多次发生房屋、道路、桥梁重大和特大建筑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
三、建筑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
(二)建筑安全事故中法律责任概述 建筑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目前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民法通则》、《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刑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与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其中调整建筑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三)建筑安全事故中法律责任分类1.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 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5]
b)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 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6]
3.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1)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2)次要(重要)责任
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3)全部责任
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4)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 承担相同的责任。
4.按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来划分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安装起重机械或整体脚手架等有关服务单位的安全责任。
四、建筑安全事故中法律责任的认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建设工程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般为:
(一) 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
(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 发生的生产事故。
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
(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
(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事故。[8]
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事故;
(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事故措施意见;
(3)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事故的因素。
4.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监理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
(2)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
(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
(4)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1)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
b)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事故的, 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c)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 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d)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e)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f)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2)总包与分包关系,在同一施工区域的两个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认定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双方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 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b)由于安管责任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事故的, 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c)发生塔吊碰撞的, 由后安装塔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 安全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认定[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事故。
(2)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造成事故。
(3)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建筑安全事故中法律责任的承担 建筑安全事故法律责任承担就是指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确定事故责任归属的行为,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确定责任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建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上的损失。有关部门会成立调查组调查事故。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确定谁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谁应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谁应该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初步确定责任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如果只承担民事责任则由往往通过责任人的自觉承担来实现,不需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强力介入;如果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则往往通过当事人一方的告诉或有关国家机关的追究来实现,如行政责任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追究;而刑事责任则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通过侦查、起诉和判决程序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一) 建筑安全事故中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建筑安全事故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是指在参与建筑活动过程中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然人和法人。建筑活动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自然人主体,又包括法人主体。自然人主体主要有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业主、质监人员、建筑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等。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活动的法人主体主要有以下6 类;建设单位(业主) 、建筑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有时是由单一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但多数情况下是由多个主体的共同违法行为引起。建筑活动中,这些主体的单独或共同违法都可能直接导致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这些主体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须说明的是,若是因以上6 类法人主体违法造成事故,则由这些法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筑安全事故中法律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
建筑安全事故责任承担的原则是在建筑工程事故责任承担过程中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建筑工程事故责任承担有以下基本原则:
1.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是指法律责任只限于责任者本人承担,不能扩大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更不能株连责任者的家属或其他人。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对建筑工程事故的责任进行承担时,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严格区分事故的责任者和非责任者界限,让事故的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追究责任者家属的法律责任,禁止追究非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2.责任与损害结果相适应原则
责任与损害结果相适应原则,指建筑工程事故责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轻重应与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相适应,即事故责任者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严重,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重: 事故责任者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轻,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轻。建筑工程事故的损害结果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员的伤亡;另一方面是财产的损失。因此建筑工程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多少,是判断责任者法律责任轻重的标准。
3.经济赔偿原则
经济赔偿原则,指建筑工程事故的责任者从经济上赔偿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往往会给受害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上的巨大损失,使受害者遭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和精神上的巨大创伤的双重打击。因此,在建筑工程事故责任承担时,受害者往往会提出经济赔偿的请求,法律对此也是支持的。当然,如果受害者本人有责任,那么受害者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上的损失。
(三)建筑安全事故中法律责任承担中免责条款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一般情况下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但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免予责任。
(1)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的建筑工程事故。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意外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出乎人们预料的突然变化,或者是超出当事人的能力和职责范围所能预见的突然变化,如地震、火山和战争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负责任。
(2)破坏事故
建筑工程破坏事故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它是故意犯罪,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如报复、泄愤、陷害等。如某人出于报复、泄愤、陷害等动机,对正在施工的工程或已竣工的建筑物实施破坏行为而导致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质监单位是免责的。
(3)超过使用期限
任何建筑物都有它的使用期限,在使用期限内,建筑物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保证建筑物安全的使用,否则相关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物超过使用期限后,建筑物在结构、性能等方面会发生老化,成为危险建筑物。如果建筑物在使用期限后发生倒塌现象,相关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预防 (一)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于施工安全事故来说,按伤亡事故类型可分为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中毒等。无论那种类型,都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相对质量事故,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发生更为频繁和普遍。造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
(1) 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我国目前从事各种建筑施工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安全操作知识缺乏,施工中经常因贪图方便和快捷等而违反操作规程。
(2)建筑安全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
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但与各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相比仍存在着一定差距,许多方面的管理仍然无章可循对施工安全事故的查处不力,法律的警戒和约束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3)建筑市场秩序混乱。
施工单位越级承包工程,一个项目有多个分包商;许多规模小、能力 低的承包商靠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低价抢标,对技术规范、安全规范所知甚少,资金上舍不得投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留下了极大隐患。
(4)施工机具质量不合格,防护设施不齐全。
如塔吊、提升机等机械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钢索、缆绳或者安全防护网质量太差,不按期进行检验,甚至超过使用寿命年限的仍然使用,不能有效拦截高空坠物;或者在较容易发生事故的作业现场及建筑物内部不设安全标志或在施工现 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处不设置防护设施等。
(二)建筑安全事故的预防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尽管让人不胜枚举,但只要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构成各种事故的原因,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1.全面增强“安全意识”观念,推广建筑业的安全档案建设。
针对建筑业的特殊性,从勘察到设计,从施工到监理,从公司到个人,都建立一套系统的安全档案,并将安全度作为对公司和个人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划分安全等级,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建设单位能够自主从网上查阅某公司或工程师的安全档案,并将此作为考察的一项重要指标。这将为今后工程的具体实施,提供更多的质量保障,同时对建筑业的进一步规范也起到一定作用。
2.不断完善和健全相关建筑法规及市场。
建筑产品由于涉及面广、周期长等本身的特点造成了建筑行业的相对复杂和管理难度。各级政府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和规范建筑业的一切行为,使得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并将其进行全面推广。
3.加强法制建设,严厉打击违规、违章建设工程。
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建设程序, 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实事求是,确保设计前一定进行地质勘察工作,且设计持证, 施工有证。针对某些落后的县城或农村违反基建程序、某些城中村胡乱增加楼层等现象,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民的质量安全教育,加大监管力度,明文规定和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对没有设计资质、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对没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的工程一经发现,坚决勒令终止其一切工程活动,并处以重罚警戒他人。
4.健全考核和审批等制度,提高个人和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安全。
建筑业的专业性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紧密,应确保每个从业人员都具备担任自己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资格证书的颁发,体现了国家对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视,从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施工质量。作为建筑施工的劳务队,却存在很多缺陷。我国的建筑施工队主要以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主,流动性强,缺乏专业技术, 虽然有技术人员指导施工,但难免会有遗漏,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隐患更大。这样,工程的安全会大打折扣。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逐步淘出一批专门从事建筑施工并具备一定施工技能的专业队伍,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施工安全。
5.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逐步消除安全隐患。
(1)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法制制度并严格执法, 建立一种制度保证在安全问题上做到专款专用,建设方在资金上保证,监理方在措施上监督,施工方在行动中落实:规范、落实招投标法的具体实施,严格审查和考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度, 避免某些施工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中标;确定具体安全目标确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档案,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加快本地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完善,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并严格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施工过程中,定期派专人检查施工机具的质量、脚手架的牢固、各种绳索的结实、安全防护网无遗漏等;正式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但口头讲解,而且有书面文字材料,并履行签字手续,进行责任落实的法律要求。
(2)平时注意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尤其在严寒高温等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季节,要采取特殊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素质,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加强安全监督, 建立严明的奖罚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管理,协调高效”的原则,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不规范的施工安全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督促承包商要要求完善各类安全设施,作业现场的施工安全员或作业班组长要经常巡视现场,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并迅速排除。对于安全事故,不能姑息,根据情节轻重严厉惩罚警戒他人。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报道最新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并将相关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批露出来, 震慑其他单位和人员,引起每个人的重视。
七、结 语
建筑安全事故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从国家到地方,从单位到个人,从自我约束到社会监督,从国家立法上的宏观控制到施工单位的具体落实,不仅要引起每个人的重视,而且应该全民行动起来。只要各个环节层
层把关,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必定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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