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浅谈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修东磊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08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什么样的规章制度;二是如何认定“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关系到该条的具体适用,那么什么样的规章制度属于合法规章制度那?本律师认为: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规章制度。
那么,如何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呢?对何种行为属于“严重”,何种行为属于“不严重”,法律上并没有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做到公平合理。
【案例】王某于2010年进入某医药公司做销售工作,2010年8月份怀孕,2010年12月份公司知道该情况后,立即又招聘了一个业务员顶替王某的职位,并通知王某去公司总部上海工作。由于王某怀有身孕已经4个月了,需要家人照顾,无法去总部工作,并向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解释,但公司不予理睬,王某不得不拒绝服从公司的安排。2011年1月份公司以王某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将王某解雇。王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员工要服从公司的安排调动否则予以辞退,王某拒不服从公司的调动,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辞退王某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虽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要服从公司的安排调动否则予以辞退,但该规定对王某过于苛刻,考虑到王某怀孕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判令公司给予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拒不服从公司的安排是确定的事实,并且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处理条款。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是王某上拒不服从公司安排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其性质到底如何认定,这直接影响本案的最终结果。根据日常经验,女人怀孕期间不应该从事高轻度的工作,不适合长途外出,本案中公司不服从其安排调动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对已经怀孕的劳动者来说过于苛刻,法院否定其效力是对的。否则,一旦劳动者怀孕就被辞退,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