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 偿 项 目 | 人身伤害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
因伤致残 | 项目1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
死亡 | 项目1费用+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 ||||
误 工 费 | 有固定 收入的 | 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日 | |||
无 固 定 收 入 的 | 农、林、牧、渔业 | 110.96元/日 | 金融业 | 245.15元/日 | |
采矿业 | 182.88元/日 | 房地产业 | 113.49元/日 | ||
制造业 | 145.95元/日 | 租赁、商务服务业 | 139.76元/日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72.92元/日 |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 | 112.08元/日 | ||
建筑业 | 130.13元/日 |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 121.42元/日 | ||
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 168.49元/日 | 教育 | 145.13元/日 |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 | 200.25元/日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159.26元/日 | ||
批发、零售业 | 135.92元/日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61.13元/日 |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 | 161.87元/日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133.29元/日 | ||
住宿和餐饮业 | 98.76元/日 | ||||
医疗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
误工费 | 误工时间:1、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2、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
误工费用: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 | |||||
护理费 |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 ||||
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时止;不能恢复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
护理费用: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 |||||
交通费 | 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且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 ||||
住宿费 | 普通房间。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合理部分。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按照每天30元计算 | ||||
丧葬费 | 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800/年÷12个月/年X6个月=26900元 | ||||
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年×20年=56582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年×20年=212400元;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被抚养人生 活费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112元/年,, 农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7393元/年 | ||||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夫妻二人要平均分担抚养义务,兄弟姐妹要平均分担父母的抚养义务。 | |||||
残疾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的为5000-100000元(达到重伤、伤残、死亡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