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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修东磊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13日
       我们所说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如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总监、法律顾问、总会计师等)。简单地说,就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或重大影响的人。这些人因社会阅历丰富、薪水优厚、社会地位较高而成为众多职业人士为之奋斗的人生目标。然而,在他们“风光”的背后,除了要承担巨大的工作压力以外,仍有可能面临众多的法律困扰。高管们在极尽所能的规避企业所面临的商业及法律风险时,是否考虑过自身在日常工作中都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这些法律风险,保护自己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呢?
       虽然,高管们日常工作中对于企业的商业损失只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的免责权,但是《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高管们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禁止高管们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第149条规定了包括挪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竞业禁止、泄露商业秘密、越权担保等八项具体的高管在日常工作中不得从事的行为。一旦触犯上列行为,高管们所得到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外,还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甚至可能被罢免或辞退的危险。有很多时候,高管们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尴尬,一方面企业的业绩非常好,但他们却分不到应得的收益,在与企业对搏公堂时才发现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比如公司转让给高管们的股权,虽然双方达成转让协议,但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利润分红。另一方面企业遭受巨大损失时,却不能全身而退,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我们的高管们却忽视这一法律风险的存在,可以这么说,我们的高管们不缺少发现商业机会的天赋,却缺少对法律和法律风险的充分认识,有的甚至是对法律和法律风险的漠视,往往还带着侥幸的心理来规避和逃避法律。当风险变成现实的时候,一切都不可改变,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我们不要求高管们非常细致详尽的学习法律条文,但他们必须养成法律的思维模式和法律风险意识,他只需要知道哪些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有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并把常见的法律规定掌握了就行。他们必须懂得一些基本的公司法和证据保留、诉讼时效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不仅对公司有利而且与高管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的高管自认为自己经验丰富,能力超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而闹出笑话,比如有一个行政副总在审阅法务人员的法律意见书时,将两个“第三人”分别改作:“第三人”,“第四人”。岂不知,“第三人”是个法律专业术语。还有一家企业的工程老总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竟然没有要求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最后导致案子败诉,让公司承担巨额违约金。作为一名合格的企业高管,是不能忽视法律基本知识的学习的,可以肯定,如果一个高管连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懂,在经营管理中是绝对不可能很好的规避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我们总结了近几年受到法律追究的企业高管的经验教训,发现越是成功的企业高管,越是应当有意识的在自己的身边“引入”法律专业人士,随时倾听他们的专业意见,使自己的行为不至于违法、违规,确保公司在合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高管除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以外,还应掌握所在公司的章程,因为公司章程被誉为公司的“宪法”,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高管是有约束力的。公司法给了法人自治的很多权利,很多条文规定: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以章程为准的内容,所以吃透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明确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要求行事,切勿违法违规操作。否则会面临因为违反公司章程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职业风险。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每次具有决策内容的会议上发言,要表明自己的明确立场,因为如果该决策违法违规,对于持反对意见的高管们是可以免于追究法律责任的。
       对于受法人委托经办的事务,一定要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切不可一股脑的约定为“全权代理”,因为这个授权在法律上只能被认定为一般授权,有可能达不到授权的目的,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日常对外工作中,很多是具有决策内容的,如承认或变更合同的价款、付款方式、标的的数量等等,如果授权不明确很可能导致承认或变更无效,无法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很多刑事罪名里都有除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的刑事责任,如果按照我国刑法罪名计算,高管们至少要面临近120多个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所以,对于一些常见的刑事罪名的构成要件还是要学习,如“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等等。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管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那将是灾难性的后果。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希望把所有的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让大家牢固树立起“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的预防意识。因为商业风险可能是阶段性的,而法律风险是贯穿企业整个经营过程,与每一个员工利益相关。要想企业才能走的稳、走的长,只有高管们的法律风险意识增强了才能起到预防的作用,我们的高管们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