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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事法律责任“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的法律探析
作者:修东磊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2日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二)排除妨碍,《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亦表述为,排除妨碍,而《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排除妨害,两者法律性质上均属于绝对权的请求权,但一字之差是否意味着某种差别的存在?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无实质区别,实务界更是将两者混同。中文语境下,妨碍是指事情不能顺利进行(如:衣柜放在过道上,妨碍通行);妨害是指有害于……(如:雨水过多,妨害大豆生长)。笔者认为:立法既有此差别,则两者必有之区别。  
一、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妨碍的适用范围比妨害更为广泛。妨碍是指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这种障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没有实际损害。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行使权益的行为,后果上已有某种结果状态的发生。例如:衣柜放在过道,妨碍通行,受害人难以证明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但是可以证明其受到了妨碍,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即可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排除妨碍。 
二、义务主体有所不同 
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比排除妨害广泛。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不但包括实际侵权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务职能的主体。例如:高速公路,二车追尾,造成通行不畅,但尚可行进。此种情形下,权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再如:住宅小区内,因外来人员承揽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遗留现场的堆砌物影响美观、通行或通风采光等,权利人可要求物业管理者排除妨碍。但排除妨害,权利人仅能诉求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侵权人。 
三、责任功能有所不同 
排除妨碍主要是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它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已发生,它也不是为了填补损害,主要是发挥预防可能损害发生的功能。排除妨害从功能上说,不属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权利人诉求排除妨害,应当有一定的结果状态发生,并已造成某些轻微的实质性损害且仍处在持续状态中。 
当然,排除妨碍排除妨害更多的是共同点,两者之间很难截然区分。但笔者还认为,依据《物权法》,排除妨害主要限定于妨害物权的物上请求权,而排除妨碍则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各类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