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反诉提出的时间
作者:修东磊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6日
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
而且,当庭提出反诉,理论上讲就可以提出新证据了?那对方怎么应诉?怎么相应准备证据?举证期限又有什么意义?这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证据规则应该是考虑了到这一点。 综上,还是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