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女教师因“插队怀孕”被辞退,把单位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作者:修东磊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31日
园长,我怀孕了,想申请提前怀孕生育。”“你现在只排第7名,怎么能怀孕呢?”“我不是故意插队的……”二孩政策放开后,因女职工扎堆生育,山东某幼儿园为了避免工作运转受影响,竟想出一招——“排队怀孕”。结果,一教师因“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条新闻引起了网友们广泛关注。潘佳怡(化名)是山东某幼儿园的老师,学校教师都很年轻,有近一半的教师已是年轻的妈妈,其余的老师也陆续进入育龄期。因待育女教师陡然增加,给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2015年3月,集团公司通过了一项《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内容如下:“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潘佳怡因想生二孩,也递交了生育申请。2017年6月,她的综合考核分为74分排名第七。可谁也没有想到,她此时已怀孕,便于次日向园长反映情况。闻此消息,园长表示:“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现在怎么能怀孕呢?”潘佳怡则回应说自己并非故意插队怀孕,但现在怀孕了,就肯定要把这个小孩生下来。见潘佳怡态度坚决,园长两手一摊,无奈地摇了摇头说道:“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2017年6月30日,幼儿园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潘佳怡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接到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潘佳怡不服,2017年12月1日,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于该裁决,幼儿园表示不服,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幼儿园的诉讼请求。{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且幼儿园在施行二孩排队过程中将潘佳怡排名第四更改为第七,并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议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排队怀孕”侵犯生育自由
近年来,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很多单位,尤其是大多数员工为女性的,如幼儿园、中小学、银行等单位,快步进入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期。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有人表示,从另一方面看,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一些女员工为主的单位,如果女员工扎堆怀孕生娃,势必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作为员工也要体谅单位的难处,早点与单位沟通,配合单位做好安排,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