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河北保定李庆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法学论文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作者:李庆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0日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4-02-13 来源:法律图书馆 浏览次数:283

司法部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4)司鉴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
特邀李庆律师

地区:河北-保定

电话:13930897672

0312-13930897672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

110法律咨询网

Email:175634170@qq.com

执业机构: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6200910822556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金霞别墅A-106栋

积分:31588奖章:1点击量:369803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