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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成功代理婚后房产无房本离婚纠纷案

作者:李庆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22日




本案婚后房产由于还没有取得房本,法院不适宜判决房屋产权问题,经过多番努力,最好调解解决,房产归我方当事人,成功解决此离婚案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庆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理本案后,通过查阅案卷,结合庭审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结合庭审确定的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对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再赘述,由于被告有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将保留要求被告赔偿的权利。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子王某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开庭已经证实,原告月收入为3000元,被告月收入1800元,首先经济条件原告明显更适合抚养小孩,其次,原告有时间照顾孩子,每周会有三几天空闲的时间,而被告则每天都需要上班,没有太多的空余时间,没有办法照顾孩子。最后,被告有家庭暴力,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对被告提供的证实孩子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不予认可,因为双方闹离婚后,被告一直不让原告看望孩子,通过他人打听被告经常吓唬孩子,由于孩子已满10周岁,针对此证明恳请法院依法调查孩子的真实想法,且开庭已经申请法院调查询问孩子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
三、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出租车及出租车手续价值,对被告提出的此车辆自己并非实际车主不予认可,其提供的证人与被告有亲属关系,其证明力明显不能对抗车管所的登记凭证,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此属于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出租车及出租车手续现被告已经过户,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转移共同财产,恳请法院对被告不分或少分。
四、被告主张外有债务20万元,原告不予认可,原被告婚后十几年从未听说被告在外有债务,而且借款人与被告系小学同学,也是战友,明显没有证明力,另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从未提及外有债务问题,也不符合常理,因此原告不予认可。原告借其姐姐两万用于买房,恳请法院认可此夫妻共同债务。
五、被告提及原被告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此房屋现没有房本。如果被告要求分割,原告要求此房屋将来的所有权,可以适当补偿被告,由于原告没有任何住房,现暂住在其父母家,被告家有好几套房屋,请法院考虑原告住房困难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此问题。
综上,恳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庆
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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