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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邹兵律师评点高温补贴:工作地点达35℃即可获补贴(南方日报.深圳观察.封面)
作者:邹兵 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18日
邹兵律师评点高温补贴:工作地点达35℃即可获补贴(南方日报.深圳观察.封面)
2007-08-11 12:09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实施情况调查之三  
  工作地点达35℃即可获补贴  
  劳动、气象部门解释高温补贴规定
    
    
  经过前两日的实地调查和问题搜集,记者昨日针对市民对《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较为集中的质疑和不解之处,专门约访了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气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受访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工作人员
  市气象局天气预报处处长张小丽  
  
  部门回应 
   
  性质
  
  “该办法是强制措施”  
  
  质疑一:“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属于强制性措施吗?
  劳动部门:它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但属于按行政许可法进行规定的办法。根据规定,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外,地方性政府文件和政府规章并不能直接设定处罚条款,所以这一办法其实是依据劳动监察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来具体约束用人单位。
  质疑二:行政类许可法如何更好地保护劳务工权益?
  劳动部门: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倡导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关爱员工外,还要从立法上努力,使相关法律责任明确,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我们建议,能否以国家或者省的名义,颁布全国性或者全省性的高温工作保护办法?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监管
  
  “员工可拨12333投诉”  
  
  质疑三:该措施是否由劳动部门负责监管?
  劳动部门:具体来说,应该是劳动保障、安全监督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管,劳动监察部门会抽查相关企业的执行情况。如企业方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员工也可拨打12333投诉,接到投诉后,劳动监察支队会进行处理。
  质疑四:为何许多劳动者不了解高温补贴的常识?
  劳动部门:据统计,深圳劳动信访部门及监察支队接到的关于高温补贴方面的投诉数量很少,这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对相关知识还不是非常了解。要改变这一局面,涉及到一个劳动普法的过程。
  我们每年都会定期举办多次“学法咨询”等活动,通过法规摘录、法规指引、现场答疑等形式,普及农民工常遇到的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合同、社保等方面的知识,现在的劳务工对这些知识越来越了解,今后我们会加大对高温保护、补贴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和普及。  
  
  条款
  
  可请气象部门鉴定温度  
  
  质疑五:建筑工地温度常高于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完全以官方发布的温度为准是否合理?
  气象部门:气象预报的温度是从百叶箱里测得的,其因素包括离地面高度1.5米左右以及气流的流动等。但温度的确是根据环境不同而有改变,哪怕只是墙面材质的差异,比如当预报日最高温度是35℃时,水泥地面有可能是40—50℃,而柏油马路则有可能是60多℃。
  目前我们还无法做到对各种地点都进行细致的预报,因此如果劳动者有纠纷,可以请气象部门鉴定,哪怕是当日温度只有34℃(35℃是市气象台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当日属于“高温天气”的起始温度),但只要其工作地点的温度超过35℃,就该获得高温补贴。
  质疑六:因高温而发生事故是否可获赔偿?
  劳动部门: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职业病有关规定及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在高温天气下,员工如因为温度高引发原本身上的病痛,或是因一时热头晕、动作减缓而发生事故,不属于工伤范畴。  
  
  律师说法  
  
 邹兵律师:“软性约束等于没有约束” 
  
  曾有劳动者向我们咨询过相关问题,譬如因高温作业中暑,能否享受相关待遇等,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际办理过这类案件。由于相关办法出台时间不长,大部分企业和劳动者不知情。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目前还处于尝试和完善的过程中,其具体的适应面并不大,只有极少数人享受到补贴;企业没有履行相关职责,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劳动部门如何及时介入、督促解决有关问题等问题,都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
   至于员工由于高温引发的并发症、后遗症等,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我们认为需要分情况看待,关键要看是否户外工作,是否在工作时间内。一方面,劳动 者应该向社会保障局提供医院的相关病例和上班时间表等证据;另一方面,企业或用人单位如果认为不属于工伤,也需提供证据。
  目前,深圳的高温补贴主要针对户外作业人群,可能也属于一种福利形式,劳动者应该选择到劳动局去投诉。高温补贴的金额并不高,走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维权成本很高。
  现行的办法对补贴的金额、时间和条件都规定得比较弹性、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比较软性,软性约束实际上等于没有约束。如果没有配套的法律责任作为后备手段,规定就会形同虚设。个人认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细化实施程序,同时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和违法成本。 
   
  ■记者手记
  
  高温补贴须有强制手段  
  
  深圳本月出现的高温炎热天气持续时间之长位居50多年来历史第二位,怪不得拿着温度计多次出入不同的建筑工地,眼见着红色酒精液体柱不断在刻度表上飚升38.4℃、39.2℃……40℃!然而,多日对露天工人高温补贴调查的结果却令人心凉。
   建筑工、清洁工、送水送气工、高强刷洗工……在深圳这座高速发展的城市,常年劳作于高温下的人群绝不在少数,他们忙碌于城市建设的一线,高温补贴对于他 们本该是种基本权利。但调查事实正好相反:近七成未领过这个钱,领到的也大多“缺斤短两”,反倒是坐在空调写字楼的白领,许多每年享受着约定俗成的高温福 利——消暑饮料或每月几百到上千元不等的补贴。
  为何最需要高温补贴的人却享受不到?“《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虽为强制措施,但刚 性不足,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设定处罚条款”是问题的症结之一。换言之,就是大多数情况下,“工人能不能拿到补贴,完全在于老板给不给”,结果老板们要么视 而不见,要么推说成本紧张或经营本就难以为继,打起了马虎眼。
  “我们哪里有什么要求,没得选择的,能遇到不拖欠工资的就很满足了”、“投诉太 麻烦了,还不如多做几天工赚点钱”这就是工人们在面对维权问题时,给予我们最多的两种答案。可以理解,作为城市的弱势群体,他们无法更多的为自己服务,为 自己的权益去争取什么,因为“话语权少,维权成本高”已成为心中定式。
  有专家曾说,当自我服务和民间服务是充足,那么政府服务就可以降低到最 低水平。而当前者不足时,政府服务又能否承担这缺失的部分,让“强制措施”有“强制手段”?能硬起来?毕竟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和生命的尊重,更是一种最 起码的人本意识。切记,别让“高温补贴”沦为画饼,别给骄阳下的工人画个空心汤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