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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邹兵律师代理典型案例之二:员工诉沃尔玛某配送中心加班工资纠纷
作者:邹兵 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18日
沃尔玛进入中国这么多年,但是对于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竟然还是表现得水土不服,值得深思。当然,到底是对中国法律理解有误而导致水土不服,还是为了赖加班费盗用员工工作时间,各方仍存在较大争议,此问题尚值得深入研究:         实际上,据笔者掌握的情况以及《深圳晚报》相关记者的调查,类似沃尔玛这样的做法在深圳的一些企业里并不少见,是社会的普遍现象。   案件相关简介     该公司某中心随意缩短或取消当天的劳动时间,然后累计起来,用以冲抵节假日超时加班时间,引发员工质疑:是灵活公司制度还是赖掉加班费?     上述公司制度一般是:公司随意缩短或者取消当天的劳动时间,然后累计起来,到了节假日的时候,用这些时间来冲抵超时的加班时间。
    这些公司的做法可谓“一举两得”,既“灵活”地调整了时间,公司的事情不多,员工可以干上一个两个小时回家休息,这样也降低了公司的消耗;同时,公司还可 以在节假日把这些员工“拖欠”公司的时间拿来抵消超时加班时间,以这样的方式,一些公司“巧妙”地相互冲抵了加班时间,这样也可以节省不少“加班费”。
    深圳某公司工会委员张妙泉说,很多时候,擅自改变了员工的上班时间,有时候员工一个月就“欠”了公司100个小时的工时。而到了节假日繁忙的时候,公司就 要求员工长期加班,比如超时加班了100个小时。公司就认为不用为员工发放加班费用,他们以这样相互“抵消”的办法,1:1地吃掉了加班时间。
  “我们配送中心都是干体力活的,公司随意取消或缩短正常的8个小时工作时间,然 后再让员工超时加班,很多员工被消耗得身心疲惫,过于集中的超时加班,我们的体力怎么受得了?”沃尔玛前员工陈颖卓说,这样子,我们的合法权益也被无端地 剥夺了,我们根本拿不到一分钱的加班费用。而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陈颖卓可以拿到加班费应为4000多元,他被公司以“巧妙”的处理方式,“吃掉”了加 班费。
企业意见
    深圳某配送公司中心人事部经理面对记者关于这种做法是否存在法律依据的询问时回答说:“劳动法是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得这样详细,公司有公司的做法。法律没有规定,并不等于说公司不能这样去做。”
律师说法
       邹兵律师认为,某些公司的这种做法纯属单方面的行为,公司管理层既没有征求员工的意见,也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员工的上班时间超出8 个小时的都属于加班时间,都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给员工加班费。比如,公司要求员工一天上班5个小时,而其余的3个小时就视同于公司主动放弃。而不能累 计起来折合抵消超时工时,一些公司上述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他们是在逃避支付加班费。
        邹兵律师认为,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等均未规定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形下,每日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企业可通过安排员工在休息日集中上班又不安排补休 及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形式补足工作时间差额。因为这种方式不利于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企业作出此种工作安排,其一,实为以安排员工额外工作1小时的方式 将本应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获得不低于工资150%工资报酬的1个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以1:1的方式予以替换,这种替换显然是不对等的,侵犯了员工的劳动 报酬权益。其二,此种工作安排将导致劳动法第44条第(一)项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形同虚设。 例如企业对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作出此种安排:周一工作11小时,周二工作5小时,周三工作11小时,周四工作5小时,周五工作8小时。一年共有52周,则每 周平均工作40小时,每日平均工作8小时,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实际则是,此种安排的结果将使劳动者丧失就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超 出8小时的部分)主张必须支付工资150%的工资报酬的权利,“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工资150%的工资报酬”的制度设计将不复存在。
    【工会说法
    深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张友泉指出,深圳某些企业这种做法是很不妥当的,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他说,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入公司的工作区 域后,没有被安排满足8小时的工作,但在客观上用人单位已经占有了员工的有效劳动时间,他们的劳动价值就无法实现,这是用人单位管理不科学造成的结果,和 员工本身没有直接关系。
    而一些企业让员工在工作不到8个小时后随意下班,然后说员工拖欠了公司的上班时间,以此累计起来抵消其他的超时加班时间,这样做的目的是在逃避加班费用。 显然,企业的不科学的制度安排,让员工来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劳动价值的损失。对于这样的变相强迫加班而不能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从根本上剥夺了员工的劳动权 利和价值,导致员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一些企业招进的是标准全日制员工,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定来执行工作时间和加班费,而一些企业在没有得到劳动部门的批准时,不能以公司随意的制度安排来剥夺员 工利益。同时,对于非全日制员工,公司也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在征求员工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实行相对弹性的工作时间安排。
    【知识背景
    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
  答:工时,又 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 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 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 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