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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嗜赌丈夫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借钱赌球 前妻成民间借贷纠纷共同被告 法院:难以认定借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2日

近日,松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丈夫沉迷网络赌球无法自拔,瞒着妻子四处筹措赌资,拆东墙补西墙。东窗事发后,妻子毅然决然与之离婚。不想,却因赌资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已离婚的前妻无奈成了共同被告。
【案情回放】
张某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做行政工作,认识了同在该公司做程序开发的李某,相识相知,两人慢慢走到了一起。交往中,李某袒露在此之前其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且还有个孩子跟随一起生活,张某对此并不介怀,情投意合的两人携手走入了婚姻殿堂。
婚后,为了照顾李某前妻的小孩,张某自原来的老东家离职出来自主创业,经营了一家美甲店,婚姻生活简单幸福。然而此时,平静的生活下实则暗波汹涌。嗜赌的李某不改网络赌球的恶习,瞒着张某在外各处举债。借款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焦头烂额的李某甚至打上了张某的主意。
2016年年底,张某偶然发现自己的支付宝余额几近为零,且信用卡欠有多笔借款。经反复询问,李某终于承认自己嗜赌借款的事实。随后,怀有悔意的李某写下了其在外借款的金额汇总,债主涉及朋友同事及多家小额贷款公司。
张某通过向李某前妻及其母亲了解情况才得知,原来李某的第一段婚姻就是因为前妻发现其赌博行为而终结。对此一无所知的张某才恍然大悟,果断与李某协议离婚,并签有自愿离婚协议书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然而事情并没那么简单,小贷公司的借款到期后,放贷人不仅将二人共同购买的婚房侵占,并多次上张某的美甲店骚扰要求其还款。不久,张某作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收到法院传票。
案件所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对于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借款,原、被告存在争议。庭审中,张某辩称,债务虽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李某个人所借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对涉案借款毫不知情,没有共同借款合意,应属李某个人债务。李某同意张某意见,自认系其隐瞒张某所借,且用于赌博,系其个人债务,其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以案说法】
松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涉案借款存在两大关键:
其一,张某称其对于原告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并不知情,李某对此予以确认,从二人自愿协议离婚书有关债权债务的约定也可以印证张某对于包括本案在内的借款并不知情的事实。另外,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就借款一事告知过张某。
其二,从财产分割协议中提及的借贷附录结合对应的相关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可以反映,涉及的出借人均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卡借款及包括本案在内的私人借款,数额有几十笔之多;借款时间集中发生在2016年年间;各出借人的借款金额大部分每笔在10万元以内,并在间隔非常短的时间内连续借款,事实大致相同。众所周知,小额贷款公司及信用卡借款的出借利息比较高,逾期后更会承担更高的利息,本案所涉借款本身也约定高额的利息,被告将上述连续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有违常理,因此李某同期连续借款的诸多情况,其涉赌有着极大的可能性。
鉴于以上事实,法院难以认定该笔借款用于两被告的共同生活。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款不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借款,张某对于本案借款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反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