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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测谎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3日
2003年,王云和李青签订了房屋租赁权转让协议,后王云一直占用并使用系争房屋。2016年,李青不承认收到转让款,不同意配合王云办理租赁户名更名手续,经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调解未果,双方协商不成,王云起诉至青浦区法院。
【案情回放】
    李青的爸爸老李年轻时从房管所承租了一处公房,经营理发店,维持一家人的生计,慢慢地老李年纪大了,就把房子的承租权变更到了李青名下。一晃15年过去了,时间到了1997年,李青的孩子到了读书的年龄,由于孩子非沪籍,只能回老家上学,所以他们举家迁至远在省外的老家居住。之后断断续续回来过几次。
    王云是李青在上海的老邻居了,2003年2月初,看到回来过年的李青,王云说:“你一年到头在这儿住的时间也不超过一个月,闲着也是闲着,干脆借给我吧,还可以赚些租金?”李青说:“可以啊,这样也好。”有了合意之后,他们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借房协议,当日,李青就收到两年的租金2400元,并出具了收据给王云。同年4月16日,王云和李青签订了房屋租赁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11400元。当天,李青把《租用公房凭证》交给了王云。之后李青回老家了,王云一直使用管理着这个房子。2004年6月份,公租房凭证该更换了,王云联系不上李青,也没有办法直接办理租赁权变更手续,只能以李青的名义更换了《租用公房凭证》,并向房管所缴纳了公房租金。
    2016年,多年未见的李青出现了,他说没有收到过房屋转让款,房子只是借给王云,借房子的时候出了收据,而卖房子的时候却没有收据,这与常理不符。双方一直履行的是房屋租赁协议,而不是房屋租赁权转让协议,不同意配合王云过户。
    王云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支付了转让款,李青还把《租用公房凭证》交给了自己,况且,这么多年的公房租金都是自己缴纳的,公房换证也是自己办理的,李青现在怎么就不承认了呢?
    庭审中,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对各自陈述的“王云是否向李青支付承租权转让款11400元”进行测谎,双方都给出了肯定答复并同意由法院委托测谎机构。2017年5月24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测试报告,测试结果显示李青“说谎”、王云“实诚”。在测谎结果面前,李青仍辩解称,其多年前有过触电经历,害怕电流,测谎时会有紧张、抵触情绪,所以测试结论是不对的。
【以案说法】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系争公房签订的承租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李青坚持认为王云并未支付转让款,但根据李青在签订承租权转让协议当日即将系争公房租赁凭证交付给王云,除已收取的两年租金2400元外,李青并未向王云主张过其余租金,以及系争公房由王云占有使用十余年等情节,结合测谎报告结论,法院认定王云已依据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支付了转让款,并判决李青理应协助王云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撰写 :青浦区法院 候瑞娜)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