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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及处理方式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2日
一、婚内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的条件

  民间借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的借款合同,司法实践中的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时,我国现行其他法律也未禁止夫妻之间在婚内相互借款的行为,根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二、婚内借款的三种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应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二)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解除婚姻关系;(3)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因借款来源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三)婚内的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另一方借款本息。
来源:城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