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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时可以争取的合法权益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5日
   夫妻离婚时,很多时候不知道自己应该争取什么权益,什么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以下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关于离婚有关的问题:
    关于离婚的提出,婚姻法有两条限制性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除此之外,双方只要想离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关于共有财产的处理问题:
婚姻法规定的共有财产分割,原则上是双方均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两周岁以下),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对子女成长有利为原则进行判决。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收入的20%-30%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抚养费一般是按月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一般支付至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望权:不抚养小孩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具有协助义务。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对探望时间、探望方式进行约定,也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求损害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二)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过错赔偿时,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则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损害赔偿。
  至于损害赔偿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赔偿的,既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两者同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