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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伤情鉴定的时间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4日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