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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方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陈国平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7日

案例:李某与陈某2012年相识,自由恋爱两年。当时,符某的父母极力反对这桩婚事,但陈某顶着父母的压力和李某结婚了,婚后生育一女孩,夫妻俩靠卖服装生活。2017年,陈某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女子的电话,电话中称:“你老公与我相好,我已怀孕6个多月了。”又有一天,陈某从李某的钱包里发现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老公,我心情不好,我走了。”2017年5月,绿苑小区一位姓王的到陈某家催要李某在外欠交的房租、电话费、电费等。经陈某了解,李某一直与一位姓蒋的女子同居。陈某多次劝丈夫回心转意,但李某还是我行我素,经常夜不归宿。陈某无奈只得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能支持陈某的赔偿请求吗?
陈律师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外恋而导致的离婚案,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这样的案件中,往往受害者是妇女。为了抑制并制裁这种不道德又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我国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陈某的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要得到法院的支持,符某必须掌握李某在外面与另一女子同居的证据,并在诉讼时向法院提供的前提下,才有法律效果。故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搜集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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