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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私力救济为哪般?
作者:牛军利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28日
    近日,有患者在某医院就诊时死亡,其家属将死者尸体停放在该医院大厅,并在大厅入口出摆放花圈、焚烧纸钱进行祭奠,以此为手段要求院方给个说法。这样的事件在我国尤其是在基层似乎是屡见不鲜。笔者听闻此事认为,这或许就是乡土中国的私力救济手段之一吧。加之此前传媒披露的诸如讨债公司、私人侦探等事件,可以说私力救济在我国现阶段有明显上升的趋势。
私力救济就是当事人在没有第三人和国家法定机关介入的情况下,不通过法定程序而是利用私人资源,通过民间渠道,采取正常救济途径之外的非正式渠道的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具有如下的特点:在程序上具有随意性,没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机制的制度化的特点,私力救济的启动、展开和终结均取决于当事人意志,程序的随意性造成实体上失去预期性;在手段上,私力救济往往采用各种具有轰动、渲染效果的非常规手段,以暴力、恐吓、取闹等方式为对方施加压力,逼其就范,当然不排除协商、妥协的过程的存在(和解也可以认为是私力救济);在结果上,私力救济具有偶然性。当事人能否达到其既定目的不有不确定性,而且往往在此过程中造成新的侵权事实,使各方关系更加复杂,矛盾更加激化。当然,不排除私力救济顺利解决纠纷的情形存在。
私力救济的盛行,是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其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文化根源,制度因素。
其一,复仇心理的文化根源。一些研究认为,法律的进化在于人性中复仇心理的驱动,东西方均存在此种心理。西谚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中国古语云“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看似公平的交易的背后潜藏着的是朴素的正义观念和无序的欲望诉求,追求真正平等的实体正义过程中伴随着程序的无序、手段的无制。在复仇心理的支配下,一切达到目的的手段都是天然的、无须质疑的合理的,复仇者往往具有充分的道德优势,进而以此为理由对抗现代程序的启动。他们认为,“杀人偿命”是没有任何条件的,只有偿命或者支付足够的“命价”方能罢休。复仇心理在古代社会盛行,而在国家垄断暴力的现代法治社会则日见衰落,然在乡土中国的基层,则不乏信奉者,出现停尸医院大厅就不难理解。
其二,公力救济正义的减损。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要经历事故责任鉴定、审理判决和执行等若干程序,程序烦杂。当事人须借助律师,支付费用,同时支付诉讼费用,成本较高,作为受害者的原告方一般无力承受。重要的是我国法治的现状使公众对司法正义产生怀疑和恐惧,作为弱者的患者一般不轻易和医院对簿公堂。更重要的是公力救济的实效性欠缺,判决结果往往难以执行,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据统计1996-1999年,执行收案分别比上年增长23.9%9.4%19.2%15.3%;执结案件分别比上年增加19.8%2.4%20.3%27.3%;未结案件增加更快,199619971998年分别比上年上升25.3%39.5%27.6%;案件执结率分别比上年下降1.5%6%0.93%。公力救济实效性欠缺导致更多人寻求私力救济,200211月,四川泸州龙马潭区法院一起三年未执行的案件,私人侦探十余天就令执行落实。讨债公司的出现也可以认为是适应社会和当事人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产物。
其三,维权成本的理性考虑。当事人选择私力救济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成本的合理计算。 公力救济成本包括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院司法成本。当事人的成本涉及经济、时间、人力、机会、伦理、错误成本等。法院收费、代理费、诉讼辅助费(如差旅费)、其他费用(如灰色费用),还有间接成本,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明目繁多的收费造成我国诉讼成本较高系不争的事实。诉讼成本只有小部分理论上可从败诉方补偿,但还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而在私力救济中私人有充分的成本最小化动机,很多是可以协商的,重要是是大多同结果有着关系,若交易成本超过公力救济成本则会选择公力救济。当然私人还面临错误成本——因可能违法而产生的负成本,比如上面提到的停尸医院大厅可能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但许多私力救济并不明显违法,而只在法律边缘,即便违法,被发现的概率也不大,同样是前面的案例,公安机关是很少主动出击的。否则一位理性行动者在计算利害后就不太可能诉诸私力救济。当然有人属风险偏好者,愿为更大利益冒更大风险。
当然,在中国目前社会环境下,采用极端的私力救济手段可能在效率上比公力救济来的方便。我国目前诉讼急剧增多,程序复杂,一个案件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司法判决缺乏既定力,即使判决顺利生效,在执行难的情况下,真正实现判决内容可能要更长的等待甚或是空空的等待。出于快捷和现实,干脆自己动手,虽不能丰衣足食,但总不至于食不果腹吧。国人都怕麻烦,包括麻烦事儿和麻烦的跑,医院也不例外,除非是狮子大开口,当事人一闹,医院会尽快研究方案加以解决的。这对双方是“双赢”的结果。
以上分析,笔者不是为前面提到的极端处理方式唱赞歌,只是认为作为任何一种纠纷解决的机制和方式,都是当事人作为理性人合理计算和充分考虑的结果,有着深刻的原因,不是空穴来风。分析私力救济,可以反思司法救济的不足和缺陷,更好的加以改进,这才是笔者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