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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职工商业险保单系个人权益,未经本人同意的退保无效
作者:王建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1日
案例:  2003221日,王甲工作单位以王甲等员工为被保险人,分别购买了A寿险公司的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工作单位一次性统一代为缴纳保费,但投保单未经员工本人亲笔签名。保险单中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员工本人,约定领取日期为2011222日,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后保险终止。20049月王甲离职。同年10月,A寿险公司未经王甲本人同意办理了保单退保手续。201412月,王甲知晓上述保险及退保事实后与A寿险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有效,A寿险公司未经王甲同意办理退保无效,判令继续履行合同。A寿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案由,但争议焦点还是涉及合同的成立与解除。虽然用人单位支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是王甲与A寿险公司。投保单上王甲的签名非本人签名,但王甲知情后以诉讼方式主动追认投保行为、请求寿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且保单不以被保险人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故依合同法理论,案涉保单经王甲追认,系有效保险合同。案涉保单明确了王甲与寿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寿险公司退保解除保险合同,需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与王甲达成的协商协议。但案例中寿险公司依据无王甲授权的第三人请求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并办理退保手续,而王甲对第三人申请退保行为予以否认,故寿险公司的解除案涉保单并退保的行为无效。王甲请求寿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请求得到了两级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保险合同虽为有名合同,并拥有独立的二级案由,《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法律规定。但对于《保险法》未涉及事项,合同纠纷处理还得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法》虽对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做了特别规定,但对于非死亡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认定,还得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法律认定。被保险人在遇到保险合同纠纷时,不要因为缺乏保险知识而畏惧。虽然保险专业知识堪称深奥难懂如“天书”,但还是有相关法律予以规范制约,及时向谙熟保险法知识、民法知识基础又扎实的律师请教求助。
    王建新律师  法学硕士,道金高级合伙人;江苏保险学会会员,苏州市第五届保险服务形象大使;荣获2012-2014年度苏州市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王律师先后在苏州医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苏州大学深造,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王律师曾有二十年大型国有公司的医疗、保险专业技术和部门管理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