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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理的保险损失核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作者:王建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1日
案例:  2009127日,甲财险分公司承保的一批出口至美国的汽车配件。A远运公司承担了该批汽车配件的运输任务,并以承运人身份签发了海运提单。上述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部分货物严重受损。甲财险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险赔偿款,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后,家财险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远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和理赔检查费用合计167,135.82美元及其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A远运公司向原告甲财险分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56,254.99美元及其利息损失,理赔检验费用不予支持
评析:  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义务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为了保证保险金给付义务的合法与恰当,保险公司常需要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了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核实承保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是保险公司的运营需要;所产生的检验费用也是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本案的理赔检验费用不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不属于保险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时,故意将该项检验费用混入保险赔偿金,并借机向损害赔偿责任人追偿。故,法院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理赔检验费用的赔偿请求。
    律师提醒:  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在核赔工作中常会发生一定的费用,如本案的理赔检验费用等。该类费用,不是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并不纳入保险赔偿金,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自身经营成本,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往往将自己的经营费用转嫁给外人。如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损失检验费用赔偿请求,或通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