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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保险代位求偿的请求金额应有事实依据
作者:王建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5日
案例  2012520日,孙某驾驶杨某的奥迪轿车停放至赵集镇一工地现场后,与旁边停放的克莱斯勒轿车相继起火燃烧,经消防武警扑救,两车完全烧毁报废。甲保险公司承保了奥迪车的不计免赔车损险,约定保额为新车购置价504700元,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61123日。克莱斯勒轿车车主沈某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由于两车辆缺乏原始检材(车上线束、修理记录、现场像等)无法确定形成火源的证据。事后,杨某将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013)淮商初字第0059号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307367元。甲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2013)淮中商终字第0194号判决维持原判。甲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遂诉至淮阴区法院要求莱斯勒轿车车主沈某和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307367元。一审法院认定沈某的克莱斯勒轿车燃烧引起杨某的奥迪轿车燃烧毁损,判令乙保险公司赔偿甲保险公司307367元。乙保险公司认为奥迪车损失应以杨某的购车价28万元为标准理算,不服一审上诉。二审查明杨某购车价为28万元,事发前实际使用9个月,遂依法改判乙保险公司赔偿甲保险公司264880元。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本案两审法院均认定沈某的克莱斯勒轿车最先燃烧并造成杨某的奥迪车燃烧毁损,而乙保险公司承保了克莱斯勒轿车的不计免赔三责险,成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沈某则是侵权责任人。故甲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向乙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因沈某是奥迪车燃烧毁损的侵权责任人,乙保险公司只替代沈某履行杨某实际损失的侵权赔偿义务。而杨某的奥迪车系二手车,实际价值应为264880元。(2013)淮中商终字第0194号生效判决确认甲保险公司支付杨某的是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赔偿款,并非是杨某因奥迪车毁损遭受的实际损失。故乙保险公司只需赔偿甲保险公司264880元。
律师提醒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实际主张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项权利多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发;不同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的合同履行请求权。特别是在保险标的物遭受全部损失时,标的物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赔偿数额之间可能出现一定差额。故商事主体在面临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请求时,务必厘清内部法律关系,必要时请求保险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以确定实际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律师介绍:
王建新律师  法学硕士,道金高级合伙人;江苏保险学会会员,苏州市第五届保险服务形象大使;荣获2012-2014年度苏州市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王律师先后在苏州医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苏州大学深造,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王律师曾有二十年大型国有公司的专业业务和部门管理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