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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甘平辩护词
作者:王定高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7日
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甘平涉嫌诈骗罪一案,本人接受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犯罪嫌疑人甘平本人之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辩护人结合其案件相关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盼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     金额重复计算的问题
  1.誉付通是甘平等人的诈骗通道,受害人被骗金额则是从另外一个方向作描述。两组数字,角度不同,不能简单相加。就像:停车场有7辆红色轿车,停车场里有10辆别克汽车,你不能从这两个条件得出:停车场至少有17辆车。因为这里的车,可能既是红色轿车,又是别克轿车。
  2.公诉人上次开庭,针对唐金红律师的举证申请,在解释为什么不提供“誉付通”对应的两张银行卡明细时;她的解释是,不能区分“哪些钱是犯罪所得,哪些钱不是,所以即便提供,也没什么意思”。既然是这样,又怎么可以将誉付通提现全部认定为犯罪所得呢?
  3.上次庭审辩论中公诉人引用赌博方面的司法解释推定,不能查清资金去向的钱可认定为犯罪所得:辩护人认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这个地方适用推定,可说是拿木匠的工具,揽铁匠家的活。民商法广泛适用推定;但是刑法,却是拒绝推定的,这是整个成文法系铁一般的纪律。
那么,既没有规定,又不能推定,我们该怎么办?——答案非常简单“疑罪从轻”。
  4.诈骗有一个互动的过程,是一个最少需要两个人才能玩得转的项目;犯罪必须有客体,不存在没有受害者之诈骗。辩护人认为,本案只能以“受害人”视角一种方法来统计诈骗金额。甘平的情况具体如下:李红青27000元、李俊霖3140元、张晓利3140元、齐正郁12950元、吕钰研6465元,合计52695元。
二、     甘平有依法从轻、减轻之情节
  1.甘平自愿认罪,到案有着极好的悔罪表现、积极主动交待相关罪行,并虔诚地接受有关部门改造,对所犯罪行诚实地予以供述;
  2.甘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甘平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盼贵院依法核定甘平的犯罪金额,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其认罪态度、自首、立功等情节,予以从减或减轻处罚。
 
             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      
 
注:为保护当事人信息,甘平只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