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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宜昌房地产纠纷律师推荐阅读之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是否有效”案例分析
作者:袁青青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08日
2003年,李某通过申请,以27万元人民币买受位于朝阳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一个月后,李某与黄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房以40万元人民转让给黄某。2009年,因房价大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黄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故请求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要求黄某腾退房屋。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上诉,二审认定《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疑问】1.黄某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违法?
  2.《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解析】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详细规定了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条件。本案中,李某取得经济适用房后,不满一年即转让给黄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黄某自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到诉讼发生之日,一直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违反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处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全国人大。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合同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根本原因在于其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民事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做社会评价。《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则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但该条规定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案中,李某和黄某私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但是《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属于地方行政规章,两者的法律效力层次低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另,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在缔约时均为《民法通则》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且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合法有效。据此,在《房屋转让协议》生效后,黄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李某无权要求黄某腾房。
  本案的一审二审结果不一致,争议点在于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规定充分显示了法律对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二审法院也正是基于该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