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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孟行运贪污案
作者:李向阳1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08日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汝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行运,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汝州市第六届政协委员,住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村八组。2005年5月至2010年7月任榆树陈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0月至今任汝州市米庙镇敬老院院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向阳,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行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行运及其辩护人李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至2008年,被告人孟行运在担任汝州市尚庄乡(现米庙镇)榆树陈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村村通”公路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开票据的手段,分两次套取出“村村通”公路建设款共计53000元,将其中的44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孟行运退赃30000元。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孟行运的供述,证人降XX、徐XX、宋XX、陈一X、孙XX、邢XX、陈XX、许XX、郜XX、马XX、张一X、张二X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孟行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行运辩称,自己认罪,至于啥罪自己也不懂。领钱属实,用于公务开支的也有,时间长了,记不太清,希望核实,依法定多少都认罪。自愿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李向阳的意见是,榆树陈村修“村村通”公路是以榆树陈村委会为主体与施工队签订合同,修路付款。其中以乡政府名义向上申报的补助款,由乡财政所直接拨付施工队。孟行运利用修路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开票据的方法将本村管理的村路建设自筹款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至2008年,被告人孟行运在担任汝州市尚庄乡(现米庙镇)榆树陈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榆树陈村申请修建“村村通”甄屯至郑庄自然村西一段乡村道路,
村里集体讨论决定修路,村里与徐XX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财政补助14万元,由乡财政所直接拨付施工队,不足部分由村里自筹,由村里管理支付给施工队。孟行运在负责“村村通”公路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开票据的手段,分两次套取出“村村通”公路建设村里自筹款共计53000元,用于协调修路项目开支6000元,用于村里用餐开支3000元,用于协调修路纠纷4000元,将其余40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孟行运退回赃款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孟行运供述。2007年10月份我村修过从甄屯自然村至郑庄自然村的一条“村村通”公路,我和当时的村主任陈一X总负责。财政按每公里10万元补助,不足部分由村里自筹。项目批下来后经我村两委会研究决定,由村里帐上出一部分,村民集资一部分。共筹集约十七、八万元修路款。我知道玉皇村徐XX和降XX有个施工队,通过协商,我和村主任陈一X代表村里与徐XX签订了修路合同。徐XX施工队包工包料、垫资修建,完工验收后付款。修了半月左右就建成了,实际修了1800多米。经验收后,14万公路补助款由乡财政所支付。13.2万元由村里筹集的资金支付,我是村支书管事较多,开支也大,有些开支不正规也没票据,无法入帐,想着趁修路虚开票据把这些帐冲了,自己也想占点便宜。在2008年我通过徐XX和降XX虚开过两张支付施工方修路款票据,一张金额35000元,一张金额为18000元,共计53000元。我让降XX、徐XX写成修路款收据,我和陈一X签字后交给陈三X,我把这两笔款领出来。给徐XX、降XX讲明是虚开的,钱就没有给他俩。有6000元用于以前到郑州等地协调修路项目开支了,把我在宋XX处的借款条4000元也抽了,我个人垫支2000元自己留下了,有4000元用于协调修路纠纷,经调解给了郭XX。还有一部分用于打发村里在马XX等饭店用餐费用3000多元,还有别处记不清了。当时有票据,后来家里粉刷房子票据丢了,其余的用于个人买化肥等开支了。我有罪,愿意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
2、证人证言
(1)降XX证言。我和徐XX合伙成立修路施工队,2007年冬季修了榆树陈村甄屯至郑庄的“村村通”公路。中标后是徐XX与榆树陈村签订了施工合同。修好验收后付款。工程款分两项,一项是上级补贴14万元,我们从乡财政所领取;另一项是村里自筹资金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3.2万元,这款全部领了,也结清了。有过一次是没有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给榆树陈村办理了收款手续。是2008年春节过后,我和徐XX找孟行运要工程款,孟行运说有笔钱不好上帐,让我和徐XX打张收到35000元修路款的条子,便于上帐。碍于面子,徐XX让我打了张收到条,我签了徐XX的名字,把条子给孟行运了,这35000元我和徐XX都没有收到。“今收到榆树陈村委会18000元,
付村村通修路款,收款人徐XX”,这张收据不是我打的,“徐XX”三个字不是我签的,这钱我也没有领到。
(2)证人徐XX证言。我和降XX合伙组建一支施工队。2007年冬季修了榆树陈村甄屯至郑庄之间的“村村通”道路。中标后,与榆树陈村签订了施工合同,是我和当时榆树陈村的村主任陈一X签的,修完验收合格后付款。工程款分两项,一项是上级财政补助的14万元,我们从乡财政所领取;另一项由村里自筹资金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3.2万元,从榆树陈村里领取。35000元这张收据“徐XX”三个字是降XX写的,这笔款我和降XX都没有领到,当时是2008年刚过春节,我和降XX给孟行运打的条子,具体是怎么打的记不清了,18000元这张收据上“徐XX”三个字不是我签的,这钱我也没有领。
(3)证人宋XX证言。我村修甄屯至郑庄这条“村村通”道路期间,我作为村会计,主要负责这条“村村通”公路的自筹工程款的保管和支付,修这条路概算是一公里13万元,由于上级补助的钱不够,当时村两委会研究决定,下余的修路资金由村集体出一部分,受益的村民出一部分。有一次开会陈一X念合同时我知道是尚庄乡玉皇村徐XX的一个施工队签的合同,2008年春节前完工了。村民们当时兑的钱由村小组长收取后交给陈一X、孟行运和陈XX,他们三个收齐后把钱交给了我,共有87431元,支出都入村帐了,村主任陈一X和支书孟行运在修这条路的支出票据上签过同意入帐的字。有关修路资金筹集的事在村两委会上研究过。修路这事应该是村主任陈一X和支书孟行运具体负责。有两次是我和孟行运在场经我手付给孟行运拿来的施工队徐XX领款收据35000元、18000元,钱都是由孟行运领走的,票据上都有陈一X、孟行运签的字,“同意入帐”。孟行运领钱时少给他4000元,因为孟行运因修路的事几次到郑州协调,在我这里打了4000元的借条,在给孟行运钱时扣下冲抵了。
(4)证人陈一X证言。2007年,我村修过从甄屯至郑庄的一条“村村通”公路,我作为村主任,参与了承建合同的签订以及修建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由于上级补助的钱不够,当时村两委会研究决定下余的修路资金由村集体出一部分,受益的村民兑一部分。支书孟行运找的施工队,与徐XX签修路合同时孟行运让我到场签合同。村民兑的钱我、孟行运、陈XX收齐后交给宋XX,在修这条路的支出票据入帐时,签过同意入帐的票。35000元和18000元这两张票据上我和孟行运都签有字,钱是否给徐XX,我不清楚。2007年夏天的一天,孟行运、我、郭XX到洛阳找过邢二X,孟行运说原来让邢协调公路项目,给他有钱,花的有钱,事没办成只给退8000元。
(5)证人孙XX证言。榆树陈村修“村村通”公路,是乡里和村里签协议,具体修路由村里负责,村里找施工队,按规定应由项目法人设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实际操作中,乡里只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支付,不足部分均由村里筹集和管理。
(6)证人马XX证言。2008年过完春节,孟行运给我结过3000元餐费。
(7)证人孙二X证言。因我在省财政厅有熟人,孟行运和两三个人到我家找过我,让我帮忙跑“村村通”公路项目,给我买的有礼品,价值多少不好说。后来我说办不成,又给孟行运介绍了我的朋友邢顺德。
(8)证人郭XX证言。2007年因修建甄屯至郑庄“村村通”公路,招标问题和村里发生纠纷,经我六叔郭二X协商,村里给我4000元补助下场,是孟行运给我的钱,用的什么钱我不知道。
(9)证人郭二X证言。我在1993年至2001年任过村支书,村里修路期间我参与调解过一次纠纷,我侄子郭XX因招标问题与村里发生纠纷,孟行运通过董XX找到我,让我做郭XX的工作,让路继续修下去,我和董XX做调解,最后村里一次性给郭XX4000元或5000元补助费了事,钱怎么给的我不清楚。
3、书证
(1)户籍证明:孟行运,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汝州市第六届政协委员,住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村八组。
(2)尚庄乡政府证明:孟行运2005年5月至2010年7月任该村党支部书记。
(3)榆树陈村支付“村村通”施工队修路收据6张,其中2张(35000元、18000元)为孟行运虚开冒领的收据。
(4)汝州市“村村通”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汝公建办【2005】4号“村村通”水泥路施工方案 汝公建办【2005】4号。
(5)尚庄乡人民政府尚政【2007】15号文件《关于解决榆树陈村修建道路所需资金的请示 》。
(6)尚庄乡政府与榆树陈村“村村通”建设协议书、榆树陈村委托书、会议记录。
(7)汝州市2008年通村工程验收报告:山汝线-榆树陈1.4公里验收合格。
(8)施工队从乡财政所领取14万元修路款的收据。
(9)交通局出具的2007年底榆树陈村修建村村通公路图示。
(10)退赃情况证明:孟行运在侦查阶段退赃三万元,在审理阶段退赃一万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汝州市尚庄乡榆树陈村修建“村村通”村道工程,是以乡政府名义申请上级补助款。榆树陈村在村干部带领下,经过民主讨论决定修路事宜,并以榆树陈村委会的名义与徐XX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修路是以村委会为主体,被告人孟行运身为村支部书记,在负责修建村道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开票据的手段,分二次套取本村管理的“村村通”公路建设村里自筹款共计53000元,将其中的40000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行运是利用修路负责任的职务便利,虚开票据套取村里管理的村路建设自筹款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孟行运刑事责任”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行运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庭审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行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孟行运违法所得4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占 伟
审 判 员 张 海 民
审 判 员 王 晓 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晓 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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