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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专业解读“准妈妈的哪些权益不容侵犯”
作者:鲁巧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6日
不难发现,女职工一旦怀孕,用人单位因不愿意承担保障怀孕女职工权益的社会和法律责任,通常会采取一些变更工作地点、调岗、降低工资待遇、违法辞退等等措施,侵犯准妈妈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工作地点、岗位、工资待遇等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可单方随意变更,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方式解除。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59月发布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2013年全国女性就业占就业总数的45%,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占55%。中国妇女在享有极大就业公平的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社会压力。
对这45%中的部分职场孕妇来说,她们的压力不在于升职加薪,而在于保住“位子”这个最基本需求。
在怀孕、生育以及哺乳等“三期”期间,职场孕妈遭遇这样的不公待遇并不在少数。
怀孕期间请假被辞 公司被判赔4
29岁的刘女士因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向公司请假保胎,并向公司递交了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检查单等,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后,公司以旷工超10日为由将其开除。 仲裁委和法院均判定公司的开除处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赔偿金四万余元。
怀孕职工这些权益不容侵犯
职场女性群体不断扩大,也意味着职场孕妇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只会增而不会少,但在这场“角逐”中,面对各种变相辞退的逼迫现象,除了家中有粮心不慌的“准妈妈”敢拍拍屁股走人,绝大多数孕妇都需要在孕期保住这个能够减轻家庭负担的“饭碗”。
那么,职场“准妈妈”们,哪些合法权益是你们应该享有的呢?
1、 保护正常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2、 孕期正常工作,公司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3、 缴纳生育保险,未上生育险公司须支付费用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工资。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该规定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则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注意产假时间,29省份推行新计生条例
根据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6年各省实行新计生条例,其中29省份已推行新计生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省份的产假时间都做了调整,如四川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生育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四川省女职工产假最长时间为158天。
由于新计生条例的实施,各省产假不再一样,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准妈妈”们要注意了解。
鲁巧律师释法:女性要有维权意识
女性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有证据意识、权益意识和维权意识。
怀孕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自己依法维权,也可以寻求妇联、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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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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