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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买房避税假离婚是否合法?
作者:鲁巧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5日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鲁巧:离婚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无疑是一种解脱。但是,利用离婚自由这一权利规避法律义务,通过假离婚达到非法目的却很可能涉嫌违法。前不久有新闻报道,沈阳一对夫妻为了买房避税,离婚7次复婚7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种假离婚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应当如何进一步规制呢?
假离婚买房避税涉嫌逃税
记者:如果能够证实沈阳这对夫妻是为了买房避税而离婚7次复婚7次,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涉嫌逃税?
鲁巧律师: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这对夫妻的行为并不违法。《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依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只要遵循法定的申请登记程序即可自由结婚或者离婚。沈阳这对夫妻离婚7次复婚7次均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的结婚和离婚手续,因此从《婚姻法》角度来看他们反复结婚、离婚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我国《税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了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均不得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偷税、漏税,逃避纳税义务,否则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该规定,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沈阳这对夫妇反复结婚、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躲避房产税收,则其行为涉嫌违反税收法律,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其逃避的数额较大,还可能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假离婚特征分析
记者:如何判断离婚是出于自主自愿,像沈阳这对夫妻离了复复了又离,显然有假离婚之嫌,法律如何断定呢?
鲁巧律师:法律上并无假离婚的概念,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该目的往往是现行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而进行的并非出自真实意思的离婚行为。比如为达到超生目的而假离婚;为逃避买第二套商品房商业贷款利率上调应支付的贷款和税费而假离婚;为享受低保、廉租房、养老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而假离婚;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而假离婚;为了逃避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而假离婚等。
假离婚在当下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有:第一,形式是合法的,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的离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第二,目的是违法的,假离婚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规避法律,实现不正当利益;第三,婚姻解除是暂时性的,双方离婚并不会持续太长时间,通常待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就会复婚。
假离婚存在法律风险
记者:在法律上假离婚会存在哪些风险?
鲁巧律师:假离婚经常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夫妻二人商议好之后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调解离婚;另一种是伪造离婚证。
第一种假离婚的夫妻双方事实上已经解除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这种离婚带来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
首先,对夫妻双方人身关系来说,在法律上双方结束了配偶关系,原来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双方任意一方均有权选择与其他人再次结婚,如果出现一方不愿意复婚的情况,另一方也求诉无门。
其次,在财产分割上来讲,很多夫妻在财产分割上是欠考虑的,这种协议是以双方自愿的表象呈现出来的,即使看来不合情理,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所以,当其中一方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表示后,取得财产的一方不同意复婚时,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再次,对那些为了躲避第三人债权而假离婚的夫妻来讲,利用假离婚躲避对外举债,纵使是经过民政局备案或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自愿离婚协议,也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的追讨。《婚姻法》解释()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后,从国家法律政策层面来讲,为了规避国家政策而假离婚的夫妻双方面临着一旦被政策执行者识破假离婚骗局,有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于伪造离婚证的行为,因为夫妻二人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因此离婚无效,但当事人伪造了国家公文印章,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有力措施 有效规制假离婚
记者:对于假离婚现象我国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预防和规制呢?
鲁巧律师:1.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把关协议离婚的审查程序。严格把《婚姻法》确立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审查标准。对于那些离婚理由不充分、所提供证明材料有疑义或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离婚协议,建议展开主动的、必要的调查和核实,认真查明有无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果调查中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2.细化房产政策,减少与婚姻挂钩。现在的房产新政大多与婚姻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建议国家制定更细、更人性化的房产政策,减少和婚姻挂钩;考虑每个家庭的实际住房情况和要求;对短时间内离婚分户者进行政策限制。
3.建议将婚姻登记情况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内。对那些恶意规避法律,为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假离婚者,记入不诚信记录。

4.建议增设“结婚与离婚间隔期”和“离婚等待期”的法律规定。国外立法早就有关于“结婚与离婚间隔期”和“离婚等待期”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结婚最初6个月内不得提出双方同意的离婚。”英国《1996年家庭法》规定:“为了申请离婚令,在结婚一周年纪念日之前所作的声明无效。”荷兰离婚法、墨西哥民法均规定,结婚须满1年后才能提出离婚。因此,参照国外立法,建议《婚姻法》或行政法规等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但如果在夫妻感情确已无可挽回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可判决离婚。”这样,可以避免草率离婚、假离婚现象的发生,在充分保障结婚、离婚自由的同时,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尊严。
5.通过立法加大对假离婚者的惩罚力度。建议在《婚姻法》或《婚姻登记条例》中增设惩罚假离婚者的条款。比如,可以增设“离婚时,夫妻双方合意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企图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离婚无效”“依不同情形追究假离婚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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