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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女性“三期”,用人单位绝对不能辞退吗?No!
作者:鲁巧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三期女职工享有就业保障权,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这是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给予的特殊保护。但是女性“三期”用人单位绝对不能辞退吗?答案是No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计字[1990]21)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由此可见,女职工的受特殊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三期女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否则,在法定情形下,如: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辞退三期女职工。
真实案例,为您解读“女性三期”特殊规定下的“条件”!
邹某在一家公司当文员,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间邹某因怀孕回家休养。邹某产假结束后仍未回到单位上班,并且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一个月后,公司以邹某旷工为由,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邹某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邹某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邹某的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邹某经济补偿。
2006年初,邹某应聘到某公司当文员,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200631起至2007228止。不久之后,邹某就怀孕了,由于妊娠反应比较强烈,邹某跟公司人事主管商量尽量减轻工作压力,部门主管也尽量将工作分配给其他员工,适当对其进行照顾。20068月起,邹某没有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便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就默认了邹某在家休息待产
 
2007年初,邹某的女儿降生了,4个月的产假很快就过去了,虽然接到公司要求她回去上班的通知,但考虑到孩子还小无人照顾,邹某就仍留在家中一直未到岗上班。20076月,邹某逾期不上班工作,也不履行公司的相关病事假请假制度,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与邹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而邹某则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公司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遂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职工旷工,单位有权辞退
  法庭上原告邹某认为,自己正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某公司则认为,邹某产假到期后,公司曾通知邹某及时上班,然而邹某既不回单位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属于旷工,按照公司的规定,无故旷工超过15天,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合同到期时邹某正处于产期,劳动合同应自然顺延,邹某与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邹某在产假结束后,既不回单位上班,也不履行病事假请假制度,接到单位通知后,邹某仍不予理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邹某的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邹某经济补偿。故法院判决维持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决定。
 
 鲁巧律师说法:“三期”女职工应遵守规定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案邹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正值邹某的产期,因此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邹某哺乳期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无过失性辞退女职工,也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辞退,女职工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颁布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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