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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健康权侵权、人身伤害代理词
作者:张佳萱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8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所律师张佳萱担任其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中国建筑××有限公司、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结合相关法律和法庭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服务时,未保证原告人身安全,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被告作为五洲城项目的经营者,向原告提供服务时应当保证其人身安全。本案原告提供的视频材料(事故现场和警方所录口供等)、被告方李×的证言等证据证明了被告方证人李×在向原告提供商品销售服务时,由于其他原因,未陪同原告一起进入施工现场看房。在其未陪同的情况下,也没有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即原告进入工地时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保护自身安全的注意事项)和提供安全防护设备。退一步讲,李×在明知原告没有佩戴安全帽,也无人陪同的情况下,也应当及时阻拦。施工现场没有封闭管理,原告进入时并未遇到任何安保人员阻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虽然其与被告中国建筑××之间签订有安全生产协议但其约定不能对抗原告。被告×公司在提供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保证原告人身安全,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中国建筑××有限公司和被告金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建筑xx做为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被告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二被告应当在做好施工现场防护措施,在入口、楼梯口等危险部位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案原告所提供的施工现场视频和照片都显示二被告并未在施工现场入口、楼梯口、手脚架等危险部位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西入口处也没有专人看守和明显警示标志。被告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履行了安全生产、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对此次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庭审查明和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该施工现场并非全封闭式管理,也没有设置看房专用通道。原告进入建设施工现场前是经过被告五洲公司的置业顾问允许的,且进入施工现场前被告方因的疏忽未有专人陪同看房也未告知原告进入施工现场的危险性、注意事项、防护方法和提供安全保护设施。原告进入施工现场也没有安保人员进行阻拦。由于施工现场的梯子为厚重而结实的铁梯子,其给人的感觉是非常牢固不存在危险性的,被告亦未依法在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常人不能据此判断该梯子存在的潜在危险性并躲避危险,保护自身安全。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损害是没有过错的。
    四、被告应当赔偿全额赔偿医药费。
    原告在攀爬梯子的过程中,由于梯子突然倒塌,从上高空摔下,致使原告收到重伤。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了巨大刺激,诱发了血压升高、心肌梗塞,这属于人体正常的反应。荥阳市人民医院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病例显示原告存在血压偶有升高的情况并非高血压病史。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是医院给予治疗用药,本是医院专业技术,原告也不能决定自己的用药范围。被告既主张原告心肌梗塞和高血压部分治疗不属于该部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五、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实际被扶养人人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原告虽然有三位扶养人,但年赔偿总额(7076.75)远远低于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因此,应当按照实际被扶养人人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六、本案中应按照法律规定最高标准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众所周知,四十岁的的男人正值壮年,是一家中顶梁柱,是一家人的生活主要来源。但是不幸的是,此次事故致使原告八级伤残,对身体造成的是不可磨灭的伤害告的打击非常沉重此次受伤给原告和其家人的精神伤害和痛苦是其他人难以想象的。此事发生后原告精神饱受折磨,常常彻夜难眠、噩梦连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被告侵权行为侵害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了严重的侵权后果,对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于法有据,于情可悯,因此,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请符合客观事实且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计算的各项标准也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希望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佳萱
       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