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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王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被免予刑事处罚案
作者:高付华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20日
王某涉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被免予刑事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系兰州市某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负责发售发票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时,将两本某公司万元版普通销售发票私自交给另一公司法人张某使用,并收取一定好处费。被告人王某后将两本发票予以缴销,分别编造缴销金额260980元和80000元,经公安机关查实张某涉嫌偷逃税款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后被兰州市某区检察院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后委托本律师辩护,本律师所提辩护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最终被兰州市某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二、法庭辩护意见: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我所律师高付华依法为其辩护。通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鉴于被告人王某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也符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积极退赃,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已于20129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体详见案卷材料第二卷第80页第7行被告人的供述“问:你今天来公安机关有什么事情?答:我来投案自首),随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李某的整个犯罪经过,而且与之后的几次供述完全一致。同时,被告人王某还将所获赃款3000元于20121016上交所在单位兰州市某区国税局监察室,当时,单位监察室主任杨某也出具了收条收据(具体详见案卷材料第二卷第7374页)。基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的以上表现,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所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乃至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庭审中自愿认罪,当庭忏悔,应当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王某在涉案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始终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及同案犯李某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两次询问笔录和三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其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时就已经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其次,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将所获全部赃款主动上交单位监察室。同时,在检察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和今天法院的审判中,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且当庭自愿认罪并提交书面忏悔书,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在此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所在单位甘肃省兰州市某区国税局出具的“王某同志的现实表现材料”来看,被告人王某在近30年的工作当中,一直任劳任怨、踏踏实实、默默无闻、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从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还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税务员”、“先进工作者”和“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称号。因此,恳请法庭考虑本案被告人王某的个人成长经历、日常工作表现以及为初犯、偶犯的情形,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王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一定程度上是受案外人张某的诱使和胁迫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其犯罪动机和目的相对简单,属于临时起意犯罪。
被告人王某在30年的工作当中,从未犯过错误,从未做过徇私舞弊的事情。只是在与案外人张某结识后,因碍于情面,法律意识淡薄,在向张某违规发售第一本万元版普通商品销售发票后,就收受了张某的3000元赃款。此时,被告人已经意识到了其行为违法,本想退回3000元赃款,但因被告人的父亲生病住院忙于照料就没有及时退回。被告人后来在向张某违规发售第二本万元版普通商品销售发票时,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到了张某的威胁,只好被牵着鼻子走,但再没有收受任何好处费。张某后来再次索要发票时,被告人王某终于鼓起勇气,直言回绝了。所以,从被告人王某的主观心态来讲,其内心并没有收受财物的贪婪之欲,只是迫于形势不得已而为之。被告人王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与案外人张某的诱使和胁迫有着必然的关系,所以,这种被动接受财物的行为与主动索取财物的行为比较而言,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其犯罪动机和目的相对简单,属于临时起意犯罪,容易改造从新。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从客观上来看,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的确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但是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够协助公安机关追缴张某涉嫌虚开发票所偷逃的税款,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税收又挽回了损失,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兰州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在办理普通发票协查案件时发现了案外人张某虚开发票的行为,后经兰州市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张某涉嫌虚开发票,偷逃税款80000余元,不过张某已于20121023日向兰州市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动补缴了80000元税款具体详见案卷材料第二卷第118页扣押物品清单)。尽管被告人王某向张某违规发售万元版普通商品销售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损失,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但是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张某涉嫌虚开发票所偷逃的税款,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税收又挽回了损失,所以,被告人王某的社会危害性又相对较小,根据现行刑事政策,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权衡斟酌这一情节,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之,本案被告人王某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被人利用,受人诱使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其犯罪动机简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属于初犯、偶犯;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积极退赃,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能够协助公安机关追缴张某涉嫌虚开发票所偷逃的税款,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税收又挽回了损失;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当庭忏悔。同时,被告人王某现有高龄的父亲、母亲,且体弱多病,需要照料。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王某的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在此代表被告人王某本人及其家属表示感激!
 
此致
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高  付  华
                            
0一三年九月二日
 
三、办案心得:还是重复我之前多次讲过的一句话,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除了具有宏观把控的能力以外,更重要的是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哪怕是案卷材料中的一句话,一个字眼都要引起重视。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时,公诉人认为不构成,但是本律师抓住了本案卷宗材料中的关键笔录,法庭最终认定属于自首,最终也就获得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