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人都想嫁一个富二代,不是没有道理的。她们都有这个法律常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到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就是她们选择富二代的法律依据。
但是第四项同时规定:“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假如富二代的父母立了遗嘱,且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儿子继承到的财产归儿子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则这个富二代的配偶就无望共享了。
但也有人说了,并不是所有人都会立遗嘱、或者来得及立遗嘱。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就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一方继承到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单就这一种情况而言,还有两种可能性:一个好消息、一个坏消息。
好消息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富二代的父母去世了,哪怕没有及时的办理继承手续,在离婚后才办理的继承过户,原配偶一方仍可以主张相关权益。
坏消息是:配偶可以共享的是继承到的财产,而不是共享继承权,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仅属于继承人一方所有,他如果放弃继承权,则配偶奈何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