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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亲爱的,从今天开始,你的债你自己背吧!
作者:邹连香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9日
2018年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简简单单四个法律条款,字数不超过500,却让整个法律界人士沸腾了,我看到很多律师同仁都在朋友圈转发该司法解释内容。我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整个中国的婚姻家庭产生非常重大影响,社会意义深远。
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前几天,我记得刚好自己在关注一个关于某富豪遗孀被判替夫背负了2亿元的债务的网络新闻。当时很多网友都很同情该富豪遗孀,都很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的规定的适用,认为该条款的适用过多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忽视了配偶一方利益的保护。现在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很明显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内容的一个纠正,目的是对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利益的重新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内容可知,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如果要想免责,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很显然该条款重点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根据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前三个条款内容可以看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举证责任则是由债权人来承担,未举债的夫妻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出台目的则是重点保护夫妻关系中未举证一方的合法利益。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内容,债务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很明显可以看出保护利益方则完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出台该新司法解释和当前社会民众反对24条的呼声有很大的关联。2017年,我了解到在上海很多普通家庭被卷入到“套路贷”中,那些高利贷不法分子利用24条,虚构债务,使得很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在案件执行中被追究为共同被执行人,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给社会及家庭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该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实际上也是在告诫那些手头有大笔闲置资金的出借人,出借资金时应当慎重选择借款人,否则需要自行承担风险。但该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能阻止这些高利贷不法分子出借资金的脚步呢?我们只能选择拭目以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可知,对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法律不保护,即否定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但对于如何判断该债务属于超过日常生活所负债务,该司法解释却并没有列举说明。
依据上述条款,假设夫妻一方因家庭共同生活开支需要而刷信用卡消费,后无法清偿信用卡转而借小额贷款,在借小额贷款中因受骗陷入“套路贷”模式中,使得举债金额高达上百万元,后其父母不堪讨债人员生活骚扰,出借资金给子女用于清偿债务,试问父母出借给子女的借款,该子女的配偶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人,共担债务?(备注:整个借款过程,借款人的配偶全程参与,仅仅借条上未签字而已)。从借款原因源头上分析,后期父母出借给子女的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即使因“套路贷”受骗,那也是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决定而造成的恶果,理应共同清偿债务。但现实生活中却往往是夫妻之间因过于信任对方,导致本应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借条,而仅由一方签字了,而未签字配偶方却以“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来抗辩要求免于承担共同债务责任。在这类案件中,对于“超过家庭生活需要”的判断,估计案件承办法官只能依靠自由心证来断案了。
该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这让未举证的配偶方有了尚方宝剑护身。在夫妻婚姻关系中,以后你就可以对配偶大声说“亲爱的,你的债务你自己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