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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浅议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与股权出资
作者:蓝 兵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8日
一、  概念及法律依据
1.              股权转让
(a)            概念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向公司投资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一部或全部转移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
(b)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股权出资
(a)            概念
所谓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
(b)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均对股权出资有明确规定。
二、  法律效力
1.              股权转让
转让方对原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获得由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受让方成为原公司的新股东。转让方失去对原公司的管理权。
2.              股权出资
出资股东成为目标公司之股东,目标公司成为原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付出的对价为目标公司之股权。出资股东可以通过控制目标公司继续实现对原公司的管理。
三、  两者的关系
1.              相同点
目标公司(受让方)均会成为原公司之股东,其实质是转让方(出资股东)股权的转让。
2.              不同点
(a)            目标公司支付的对价不同
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支付的是股权转让款,而股权出资中,目标公司支付的是其股权(不管是新设还是已存续的公司)。
(b)            对出资股东(转让方)的影响不同
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方将既失去对原公司的管理权也不能实现对受让方的管理。而股权出资中,出资股权将通过行使股权权实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并进而间接实现对原公司的管理。
(c)            对目标公司(受让方)的资产产生的影响不同
在股权转让中,由于受让方需支付股权转让款,其自身的资产将减少。而股权出资中,由于目标公司是以自身的股权作为取得出资股权股权的对价,故其自身的资产将不会因此而减少。
四、  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限制
我们知道,若是有限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于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方需要取得原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进行。就原公司而言,在股权归属问题上,无论是股权出资,或是股权转让,均是目标公司(受让方)取代出资股东(转让方)而成为原公司之股东。也即是说,两者对于原公司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那么,股权出资是否也要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才能进行呢?笔者的观点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a)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所作限制,其立法本意主要是考虑到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为保障公司经营稳定而设。如前所述,股权出资也会对原公司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若股权出资就无需履行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序,必然会有人会以“名为股权出资,实为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股权转让的限制,进而使立法者的本意落空。基于此,笔者认为,股权出资同样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相关程序后才能进行。
(b)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虽对此未有明确之规定,但却有要求用于股权出资的股权必须“可以转让”的条件。如《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是人民法院认定出资人已履行股权出资义务的条件之一。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既然是“可以转让”,那么就只能是履行了法律对股权转让的相关限制规定之后才“可以转让”。因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的限制也是同样适用于股权出资的。
                            作者: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蓝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