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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案
作者:饶太益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18日
2012年,原告人李某诉被告人陈某、青岛某公司、青岛某保险公司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受害人为农村户口,其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打工和居住,其身前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受害人签合同、也没有为受害人缴纳社保、工资也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原告人并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在城镇居住、生活和工作的证据,经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得知本案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赔偿(死亡一人至多赔偿15万)。后当事人经人介绍,得知本律师有处理过相同案情的案件的经验,遂全权委托本律师代理,本人接案后,积极准备包括居住和工作等一整套证据,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后在审判过程中理所当然被法院采纳,使得本案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死亡一人赔偿数额为40万)。
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有:赔偿项目主要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费、精神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费等!死亡的赔偿主要看死者的户口类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比较大的区别!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额一般在25万元以上,城镇居民(含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的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医疗费用。对于农村户口,也可通过操作、处理,使其按城镇标准来赔偿的。
本案的结果远远超越了原告人的预期,并成为当地法院的一个标志性案件。
此后,本律师代理了多起类似案件,均取得预期效果。
综上,单纯意义上的户口性质并不是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唯一依据,最终如何计算还需依据客观事实同时灵活运用法律,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